【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日,张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签署确认函,承诺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该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了透支利率、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持卡人违约后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张某使用该银行卡后,于2023年6月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25年2月3日,张某尚欠信用卡本金83,746.05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经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交易记录进行细致核查,厘清多个月份存在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依法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分期业务加速到期,张某不再享受分期利益,信用卡中心也可以通过计收利息和违约金的方式弥补可预期的逾期损失,再重复计收未享受分期利益部分的手续费,无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虽有约定但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未提交产生该项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2025)津0115民初1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支付剩余部分利息和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驳回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25年11月29日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范信用卡业务、平衡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具有多方面示范价值。
1.精细化司法审查。法院通过细致核查信用卡交易记录,精准厘清多个月份中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落实利率上限规定,有效防止金融机构过度收费,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分期业务规则。本案清晰界定了信用卡的分期业务加速到期后的费用承担规则——分期加速到期后,持卡人不再享有分期利益,发卡行重复计收未享有分期利益部分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无法律依据,彰显了公平原则,为同类分期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3.平衡双方权益。法院既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又严格适用利率上限、规范分期收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完善证据留存,推动信用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维护金融消费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
(张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