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山东讯 淄博拥有南山北水丰富的地形地貌和动植物资源,随着“八水统筹,水润淄博”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深入实施,全市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马踏湖、孝妇河等河流、湖泊、湿地成为“鸟中大熊猫”中华秋沙鸭、震旦雅雀、全球最濒危物种青头潜鸭等珍稀鸟类的栖息地和重要候鸟中转停歇地。
近年来,淄博法院以深入开展保护鸟类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为抓手,在依法严惩涉鸟犯罪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源头预防”的保护体系,切实守护好这片鸟类乐园,维护生物多样性。
强化协同联动,开展全链条打击。定期联合自然资源、公安、检察等部门,在鸟类迁徙、繁殖季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清网”“护飞”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湿地、山林、果园等重点区域和猎捕、交易、运输重点环节,形成“源头打击-刑事追诉-公益诉讼”全链条打击合力。如在处理毛某等人跨省网络贩鸟案时,会同公安机关从微信群拍卖线索入手,联合邮政管理部门规范快递查验,切断线上交易与物流运输链条。近三年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已成功办理涉野生动物案件20余起,实现了对猎捕、交易、运输环节的全方位打击。
突出精准司法,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注重准确查明猎捕地点、时间、工具、方法、数量、价值、获利、损害等关键事实,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生态损失、履行修复义务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支持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现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有效衔接,确保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在审理张某非法猎捕89只山草鸡案时,法院不仅依法判处刑罚,还准确核定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并促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赔偿2.6万余元。针对果园驱鸟等实际问题,在苑某架网误捕红隼案的判决中,明确释明合法替代方案,引导农户采用合规的驱鸟带或防鸟网,实现司法判决与生态修复指导相结合。
创新修复形式,拓展保护外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生态恢复方式,保护鸟类栖息地。如在非法采矿、毁林案件高发地鲁山自然保护区发布“森林保护令”,责令违法者在指定区域承担长期管护、补植复绿、动物保护等替代性修复责任。设立桃花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体验基地,将部分案件生态赔偿金用于基地建设,将涉鸟案件庭审、生态损害赔偿执行、鸟类救护与科普教育相结合。近年已有3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在基地开展公益劳动履行修复义务。
深化源头预防,立体化开展宣传。联合教育、文旅部门,打造桃花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基地和桃花岛生态研学游线路,将案例警示、法律知识融入研学课程,向中小学生及游客生动展示非法猎捕的法律后果及生态危害。结合“爱鸟周”、环境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在保护区周边村镇公开宣判、送法进村入校等形式,解读禁猎区(期)、禁用工具(方法)、“三有”动物名录、法律责任与生态赔偿等规定,覆盖群众超5000人次,有效破除“打鸟娱乐不犯法”“自养观赏不违法”等错误观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自觉。(王跃海 通讯员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