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源于2023年,李女士任职赵先生经营的公司担任财务,后两人发展并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赵先生于2024年6月因李女士着急买房向其转账8万元。分手后,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8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之间因公司经营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李女士也辩称8万元是因公司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转账,并非借款,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显示,赵先生在要求李女士还款时,李女士回答“最多不就是8万块钱的事吗,别想要了,给不了了”等话语拒绝还款。录音中的上述对话中可以认定赵先生向李女士出借8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而李女士未举证证明该8万元转账的具体用意、原因、用途,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偿还赵先生8万元借款。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明算账”,既是对感情的尊重,也是对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注重“借贷合意”与“款项性质”的审查,情侣间唯有留存证据,理性处置,才能避免“人财两失”。(金红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