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刘彬主持,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值班律师、被不起诉人叶某及其所在单位代表、被害人近亲属到场参加。

案情简介:情与法的交织
2025年10月某日,被不起诉人叶某驾驶载有6名乘客的客运车辆,行驶至昭苏县某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迎面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运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发现,叶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在诉讼过程中,他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罪,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通过赔偿损失、真诚致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听证现场:阳光下的司法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清晰展示了案件证据、事故现场情况、责任认定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理由。重点围绕“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详细阐述了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拟对叶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作为一名客运司机,你承载的是多个家庭的平安期盼。这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希望你深刻反思,将‘安全’二字刻在心里,未来每一程都要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听证过程中,检察官不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明,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严肃而恳切的法治教育,促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
听证员们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就案件细节、矛盾化解情况、不起诉的社会效果等关键问题向检察官、侦查人员、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提问和了解。经过听证员们评议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严谨规范,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充分考量了案件具体情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温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被不起诉人叶某再次当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感谢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家庭的宽容,承诺将终生牢记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被害人近亲属也表示接受处理结果,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履职延伸:治罪与治理并重
此次听证,是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将最高检“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通过把办案过程“晒”在阳光下,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有效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与“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听证为契机,持续深化检察听证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同时,结合办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客运等重点行业驾驶人员的法治安全教育,助力提升县域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为平安昭苏、法治昭苏建设贡献检察力量。(胡瓦德克·教尔达思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