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璇) 3月11日,21万余元货款到账的第一时间,某苗木合作社便打电话向贺兰县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2025年10月,某经济合作社向某苗木合作社采购了一批果树苗木,总价21万余元,双方签订《果树购买协议》,明确约定货到10日内付款。然而,苗木如约交付,某经济合作社却拒绝付款。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不料某经济合作社再次爽约失信。今年3月,某苗木合作社多次上门催要无果后,诉至贺兰县法院,要求对方立即支付21万余元购苗款。
面对某苗木合作社“履约保障”的顾虑,法官耐心释明“调解+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某苗木合作社负责人这才放下担忧。调解过程中,针对某经济合作社屡次失信的行为,法官释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某经济合作社当场作出履行承诺,某苗木合作社也同意宽限支付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确保调解协议不再落空,法官向某经济合作社讲解了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调后释法答疑工作。同时,详细询问其资金筹措情况,劝导其主动履行。
3月11日,协议约定的21万余元货款足额到账,为这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