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改编注册商标,创作人赢了侵权之诉

作品被改编注册商标,创作人赢了侵权之诉

本报记者 郑芳芳

自己在杂志上发过、在论坛里贴过的那幅“骑士”图,竟然被人悄悄卖掉了。2025年年初,陈某在网络上无意间看到宁夏某俱乐部的Logo,一眼就认出是自己画的。陈某开始调查,越查越愤怒——他的作品被改头换面后被注册6个商标,人家拿去赚钱,而他本人却从未收到过一条授权请求,更不用说一分钱报酬。2025年9月,他因此提起诉讼维权。

【案例回放】

时间倒回2012年。彼时,陈某颇费心血创作出《某某骑士》图形美术作品。次月,他做了作品备案,把作品发在专业设计刊物上,也发在设计论坛里。陈某没想到,这部作品后来被悄悄卖掉。

2021年,李某某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某某骑士》出售给了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而这家公司与宁夏某农业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两家公司拿到作品后,稍作改编,便将其作为“宁夏某俱乐部”的品牌形象,投入商业使用。2022年、2023年,他们以改编后的版本,连续申请注册了6个商标。

真正的创作人陈某却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25年春天,才在网上偶然发现《某某骑士》美术作品被侵权的真相。

2025年底,此案在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开庭。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只是转售作品,不知道它有版权归属;两家公司则坚称,作品是合法购买的,且已注册为商标,“既然商标是我们的,使用就是合法的,侵权的事和我们无关”。

承办法官在庭上明确指出,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著作权,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在先权利”。“不是你注册了商标,作品就是你的。”承办法官向被告指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产生,不因商标注册而消灭。这个逻辑不能倒过来。”

李某某明知自己不是作者,擅自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涉案作品、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商业宣传,使网络用户可获取该作品,同时侵犯了陈某对《某某骑士》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元;宁夏某农业公司、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需于2026年6月30日前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注销基于涉案作品注册的全部6个商标。

“我不是非要多少钱,我只是想让他们知道,这幅作品,是我画的。”陈某在等,2026年7月1日,骑士归来。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2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著作权属于在先合法权利之一。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坚决杜绝“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不当行为,具体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强化在先权利审查意识。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前,应通过互联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正规渠道,全面检索查询他人已有的著作权等在先合法权利,确认拟使用的商标标志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二是规范授权使用流程。若拟使用的商标标志系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先获取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授权过程中,需严格审查相对人是否为作品的“真正权利人”,重点核查著作权登记证明、作品底稿、原图等相关材料,同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避免违规使用。

三是摒弃侥幸侵权心理。切勿随意从互联网下载图片、图形等作品,直接或简单改编后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将与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此类行为看似节省成本,实则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还会损害企业自身商誉,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