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契约精神。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某小区商铺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退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5年交付商铺,原告使用至今。2024年原告在向被告主张办理房产证手续时,被告告知其需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此时原告发现实际产权登记面积较合同约定面积增加,误差比为3.96%。原告据此申请退房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使用商铺十年,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实现,且商铺面积增加并未影响其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需具备约定或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已实际使用商铺多年,合同目的已实现;被告依约交付了房屋,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诚信原则相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理性维权。(邢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