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阳台入户“借住”并盗走2万元 隔壁女子被刑拘

从阳台入户“借住”并盗走2万元  隔壁女子被刑拘

外出数日后,安徽亳州的丁女士回到家中,发现屋里少了2万元现金,却多出了陌生女鞋、假睫毛和面膜。这些生活用品留下了一条线索:有人进过她家,而且住了下来。

图片由AI生成

据法治日报报道,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汤陵派出所接警后展开调查,锁定嫌疑人李某,经查,隔壁女子李某因家庭矛盾,通过阳台翻入丁女士家中“借住”。10月13日10时许,民警在市区发现李某踪迹,果断将其抓获归案。警方查明,李某进入丁女士家中盗窃后,见屋内无人,竟住了整整一周。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办理中。

入户盗窃,侵害的不只是财产

入户盗窃,不仅是“偷东西”,更是直接闯入了他人的日常生活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规定。入户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入罪前提。

“户”也有具体的法律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丁女士外出期间,房屋仍是其家庭生活的场所。即使房屋主人不在家,其住宅也不会失去法律保护。对于李某的行为,调查不仅要追查现金去向,还要查清李某进入住宅的目的和经过。

擅自住下,同样侵犯住宅安宁

家中留下的鞋子、面膜等物品,让这起案件超出了普通的“丢钱”范畴。陌生人长期停留、使用自己的生活空间,对居住者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侵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是否允许他人进入、能否留宿,需要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对丁女士而言,失窃的2万元固然要追回,但自己的家被陌生人侵占带来的心理不适,同样需要一个交代。

发现陌生物品,要先保护现场

回家发现被翻动的抽屉、陌生人的生活用品,不少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赶紧检查、清理。但这些物品及其位置,可能正是警方调查的重要线索。

警方提醒,发现门窗有破坏痕迹、屋内有陌生人遗留物品等异常情况时,不要自行翻动现场,应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报案时,可以将离家、返家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异常情况说明清楚。家中如有门铃录像、监控记录,也应及时保存,避免被后续记录覆盖。

警方同时提醒,长时间离家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牢,避免在家存放大量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有条件的可安装安防设备。

房主暂时外出、屋内无人,绝不是他人进入住宅、甚至住下来的理由。对这起案件的追查,不仅是为了找回那2万元,更是为了守住家门之内本应得到尊重的生活秩序。

(本文根据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