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虚构8次流产骗领生育津贴 获刑一年

女子虚构8次流产骗领生育津贴 获刑一年

第一次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朱某提交的是真实材料。因钱来得太容易,随后她便开始伪造医学文书,虚构流产事实。

图片由AI生成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朱某先后虚构8次流产,其中5次骗领生育保险基金3万余元,另3次申请被驳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合法领取生育金后起贪念,伪造材料重复骗领

2025年,朱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有关流产后可以在线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她依据自己此前的真实流产经历,提交医疗材料,成功领取了生育金。此后,朱某开始编造流产事实。

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19日,她通过“一网通办”提交虚假的医学文书,先后5次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累计3万余元。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她又以同样方式提交了3次申请,试图再领取1.9万余元,但均未通过审核。

短时间内反复申请、材料内容雷同等异常情况引起了医保部门注意,继而报警。2026年2月26日,朱某被抓获归案,随后如实供述,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将已经骗得的款项与未能骗得的部分分别评价,认定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同时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骗取生育保险,为何按诈骗罪处罚

生育保险待遇有明确的保障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朱某后来申报的流产事实并不存在。她伪造医学文书,是为了让经办机构支付本不应支付的款项。

对于这类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作出的刑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本案依法适用诈骗罪。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达到犯罪构成要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上申领方便,更需守住核验关口

同一申请人短期内多次申报,且医疗文书高度相似,这一异常情况在前5笔款项支付后才被察觉。

网上办理减少了申请人往返窗口的负担,但这也对经办环节的核验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这既为经办核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申请人如实提交信息的义务。在朱某案中,后3笔申请被拦下,前5笔款项则已支付。如何把异常发现得更早,是案件之外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提供申领便利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核验机制,防范骗保风险,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才能让社保政策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

(本文根据上海法治报、深圳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