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清代浙江归安人(今浙江湖州),既担任过清代刑部候补主事、郎中和大理寺侍郎、大理院正卿等职,也坐过大牢,险被处死;既平反全国有名的杨毕冤案,也审过洋教堂被焚案。一生从事司法和大规模修改法律工作,废除了清律中的诸多残酷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等现代刑法原则,被誉为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奠基者、中国法制近代化之父、中国法制现代化先驱。
少年学法
道光二十年(1840年),沈家本生于浙江湖州的书香门第。5岁时,其父沈丙莹考中进士,沈家本随父举家迁往北京生活。其父沈丙莹被任命为刑部郎中,收藏大量律学典籍,少年家本在父亲的指导下精读《唐律疏议》《大清律例》,曾批注“律贵诛心,尤当验诸实事”,彰显其注重实证的司法理念。《清史稿·沈家本传》亦记载其“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周官》多创获”。
16岁时,沈家本回湖州考取秀才。在时任兵部尚书、军机大臣的姨父沈桂芬等人影响下,博览古今,对时势有更深认识。1859年,沈丙莹任贵州铜仁知府。同年9月,太平军席卷江南诸省,英法联军逼向北京。21岁的沈家本先是护送家人到西山避难,写下了“感慨谁投笔,阽危欲请缨”长诗,表达了朝廷用人不当造成国家危难,以及“桃源何处是,山墅计行程”的悲愤与无奈。
1861年,沈家本举家赴贵州投奔父亲,踏上了长达三年的艰难辗转旅程,也看到了百姓的苦难、王朝的创伤。他写下了“宦途成苦海,流寓当还家。尘世风波恶,江湖日月赊。”等诗篇。
任职刑部
1864年,回到北京在刑部当差不久的沈家本回乡参加乡试中举,被授刑部候补主事,从此致力司法审判。他在《刑案汇览》手稿中留下300多条批注,如批评某案“仅以尸亲口供定谳,未验凶器,殊失慎刑之义”。其间,杨乃武与小白菜杀人案轰动一时:葛品连病死,房主杨乃武和葛妻小白菜被刑讯逼供判处死刑。1875年10月,朝廷派浙江学政胡瑞澜复审此案,维持原判,慈禧照例将奏折发刑部核议。当时朝中对该案件如何定罪分歧巨大。当月,沈家本起草了《钦差查办事件》折,以刑部尚书崇实等人名义呈送两宫。在京的浙江籍官员也纷纷上奏。故此被发回重审,最终使杨乃武小白菜案件得以平反昭雪。
1883年,44岁的沈家本通过会试考中进士,升为刑部郎中,不久任刑部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管理提调等职。由于精通律例、经验丰富,当时刑部重要案件和奏稿都由堂官点名交其办理,深受刑部尚书潘祖荫称赞赏识。时值“刺马案”等大案频发,刑部积案如山。他创设“分类查核法”,将案件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效率倍增。光绪帝朱批:“沈某办谳,条分缕析,颇得情法之平。”
据《光绪朝东华录》记载,在审理河南王树汶顶凶案中,河南巡抚等人将贫民王树汶判处死罪。沈家本复审中发现王树汶供述作案细节与现场勘验不符,遂追查赃物去向,查明真凶实为南阳府差役胡体安,胡体安杀人后贿赂官府,以致王树汶被错判。案件审结后,他弹劾河南巡抚李鹤年等12名审案官员,并促成清廷修订《审办盗案章程》,严禁刑讯取供。
1890年,慈禧太后和皇帝拜谒东陵,需要干练司员随行,以便处理沿途拦驾告御状的“叩阍”案件。刑部侍郎薛允升随驾,特点沈家本为随员。虽每天叩阍者络绎不绝,多时一天十多起,但都能得到妥善处置。
司法改革
光绪十九年(1893年),沈家本外放天津知府,办理了诸多案件,郑国锦案就是其中一例。郑国锦以针灸为业,刘明妻子患病,到郑国锦医馆诊治,几针下去,王氏疾病全消。刘明大喜过望,当即让儿子刘黑儿拜郑国锦为师,并于光绪十八年(1892年)2月,让郑国锦住入家中。郑国锦竟借机和王氏勾搭成奸。3月17日,刘明“暴病身亡”。刘明死前告诉年幼的儿子刘黑儿:郑国锦和王氏要杀自己。长大后,刘黑儿向大伯刘长清说出此事,刘长清当即报案。沈家本听罢,决定开棺验尸。经开棺查看,发现“尸身皮肉销化无存”,只剩白骨。仵作侯永反复勘查,未查明死因。沈家本根据郑国锦的职业,推测刘明极可能死于针刺,但无直接证据。好在沈家本知识渊博,他指出,《洗冤录义证》《洗冤录备考》《洗冤录疑难杂说》三书记载,人的腹部受伤后,人会剧烈地喘气,气血上涌,在头部出现脑出血症状,囟门骨处会有出血点,形成红色血晕。他要求侯永按书中方法检验,果然发现异常:刘明囟门骨近左侧部位有红色血晕,骨缝浮出;口腔正中牙根和靠左第一、二、三牙根都有红色痕迹。沈家本遂断定刘明系被人用针猛刺腹部而死。
经审讯,在事实面前,郑国锦承认是自己趁刘明患病之机以针治为名将其害死,作案手段是“在死者水分穴扎三针”,真相大白于天下。沈家本将查案结果上报直隶臬司衙门,郑国锦、王氏被按律治罪。沈家本案后将此案详情尤其是验尸检骨方法编入《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为后人审案提供参考,填补了《洗冤录》关于受针刺而死者遗骨检验方法上的空白。
沈家本在天津任知府时宽猛相济,作风务实。他在处理教案时深感中西法律冲突,在日记中写道:“西人讼案,证佐为先;我朝谳狱,供辞是重。此中枘凿(矛盾),非变通不可。”他开始了艰难的司法实践探索。在天津教案中,要求教堂出具中文契约,禁止“教民恃势夺产”;创设“华洋诉讼调解所”,由士绅与领事共同调处纠纷。
1897年沈家本奉命由天津调任保定知府。保定是当时的直隶首府、京师门户,地位十分重要。刚上任保定知府不久,戊戌变法便席卷全国。他秘密抄录梁启超的《变法通议》,并在《寄簃文存》中提出:“法贵因时而变,譬如治病,方随症易。”
1898年,慈禧太后针对戊戌变法发动政变,命荣禄调甘军驻防长辛店。甘军调防时路过保定,纵火烧毁保定北关外法国教堂,引发两国交涉大案。据《清史稿》记载,经沈家本迅速调处,法国教士愿意以保定城中划出一块地方重建教堂作补偿了事。事情本可圆满解决,但清朝统治者对外软弱妥协,又派官员查办。法国教士顿时气焰嚣张,趁机提出苛刻条件,除要求赔偿5万两白银和占有清河道旧道署的地产外,还以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亦属清河道旧址为借口,要求将这块地也划给教堂。就在查办人员即将答应法国教士的无理要求时,沈家本以《保定府志》和韩菼碑文为依据,发挥律学辩才特长,对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尽其所能维护了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变法失败后,他对变法者的悲惨遭遇极为同情。当时的保定教案频起,局面混乱。义和团以扶清灭洋为口号大肆虐杀传教士及教徒,场面十分残忍。沈家本将国外教士集中起来进行保护,同时对其言行亦有所管束。
《清史稿》记载,自从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条约,与列强相互通商、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后,因为中国法律和外国在华适用的法律轻重、标准差别巨大,导致中国普通百姓和信教的教民之间矛盾日益加深。官员怕事就压制百姓,百姓不堪忍受就怒起反抗,常常造成焚烧杀戮的巨大祸患。
沈家本认为,要治理好民众,必须命令官员对所有人(无论民、教)统一适用法律。但是,若中国的旧法律不进行现代化改革,而妄想收回列强的“领事裁判权”,无异痴人说梦。这为他日后修改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必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改革落后的旧法,必须司法主权独立。任职期间,他开展保定监狱改革,废除“匣床”(禁锢囚犯的刑具)、设立“教诲室”,延请教士讲授文化课,此为中国近代监狱改良之开始。
1900年6月,慈禧太后在与载漪等大臣反复密商后,颁布向西方11国列强宣战的“上谕”,同时,悬赏捕杀洋人。八国联军趁机攻占北京,慈禧挟持光绪外逃,升沈家本为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沈家本因公务无法立刻启程。8月下旬,八国联军攻入保定,法国教士因沈家本据理争回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一直怀恨在心,趁此机会遂向“联军”诬告他附和义和团。沈家本和直隶布政使廷雍、署理直隶按察使魁恒、清军统领王占奎被联军拘捕审判。除沈家本外,廷雍等三人被联军军事法庭审判后处决。沈家本则被关押在狱中4个月。同年12月,奕劻、李鸿章在《议和大纲》画押的次日,沈家本才结束囹圄生涯,离开保定赶往西安。与慈禧会合后,在两宫回鸾途中被任命为光禄寺卿,抵达京城前夕被升为刑部右侍郎。
修律之争
1902年,清政府在国内外的强大压力下被迫宣布变法。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三名总督推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当时伍廷芳常年在国外,对西方法律有深入的了解,而沈家本则对中国法律非常熟悉,两人中西结合,为修订法律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
沈家本临危受命,他认为“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海禁大开之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务期中外通行”;他在《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奏报已完成域外法律翻译23种,已译未完成的10种。他重视翻译质量,招聘留洋归国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担任修律顾问,极大地改变了清廷上下对西方法律闭目塞听的状态,传播了近现代民主法治和人权思想。他特别重视法学教育,发起、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
据《光绪朝筹办夷务始末》载,修律中,他首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主张:“凌迟、枭首、戮尸等刑,唐律所无,宋明偶用。今环球各国皆无此酷法,亟宜删除以昭文明。”但其奏章,引发礼教派的猛烈反扑。大学士张之洞指责“废凌迟,则逆伦重案无以震慑”。沈家本以《汉律摭遗》考证“汉文帝已废肉刑”等为由予以针锋相对,经激烈博弈,最终于1905年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重法。他还提出禁止买卖人口,废弃奴婢律例,统一满汉刑律。在沈家本的推动下,改造旧律、制定新律、培养法律人才,推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征程。
1906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立宪,修改官制,沈家本出任大理院正卿。大理院是我国近代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正卿是大理院最高司法长官,故沈家本实为中国近代以来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他主张:“审判权必专属法院,行政官不得干预。”但法部尚书戴鸿慈坚持“死刑复核权归法部”,从而引发“部院之争”。最后清廷形成“大理院审判—法部复核”的畸形审判体制。
宣统元年(1909年),沈家本兼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主持修改《大清新刑律》,他坚持删除“不应为”等模糊罪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他坚持取消“八议”“官当”等法律特权,引入“缓刑”“假释”等近现代法律制度,确立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但上述主张,又受到保守派的激烈批评,他们认为这是“纵囚养奸”。
在礼法之争中,“无夫奸”是否入罪成为争论焦点。京师大学堂总监劳乃宣等认为:“妇女失节关乎风化,必须科刑。”沈家本针锋相对:“和奸乃道德范畴,法律不应过度干预私人生活领域。
在沈家本众多的改革之中,他还注重监狱改良。他派董康一行赴日考察监狱,揭开清末监狱改良帷幕。此后,沈家本根据考察成果,改良了诸多监狱,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圆周形与十字形格局监狱的创建。
清末的礼法之争,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企图在不动摇他们的特权地位和传统法权统治下实施法律改革,与沈家本等希望通过变法图强的法理派发生了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经过无数次交锋,沈家本最终力排众议使新刑律总则获得通过,为中国确立了首部近代刑法典。
在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沈家本首创律师辩护制度,提出应规定“律师须通过法律考试”,允许“当庭质证证人”。张之洞抨击此制“启讼师干预之渐”,在反对派的强大压力下,此草案终被搁置。但沈家本提出的禁止刑讯逼供制度,经沈家本多年努力,终在1910年从法律制度上有了体现。同时,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开创惩治教育等法律制度。他还强调“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这些法律制度、理念至今多为我国现行刑法所沿用。
沈家本修律,催生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大清新刑律》。他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但其本人,又因礼法之争不得不辞去修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职位,回任法部左侍郎。
闭门释法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后,在南方革命军和18个省宣布独立的情况下,袁世凯窃得军政大权顺势向清廷逼宫。1912年,溥仪宣布退位。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组阁,属意沈家本为司法总长,被沈拒绝。从此,沈家本闭门著述,在枕碧楼度过了晚年,为后世留下了大量不朽著作。《清史稿》记载,其著作有《秋谳须知》《刑案汇览》《历代刑法考》等诸多法律著作,也有一些文学著作,多达200卷。
他以《桃》为题,写下“海内风尘还未息,不知何处是仙源”等诗句,表达了忧国忧民,无处有仙源的惆怅。
1913年端午节,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病逝,享年73岁。临终前,他在病榻上赋《梦中作》:“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处仲壮心还未已,铁如意击唾壶歌。”
一生法缘
沈家本一生的经历,与法律息息相关。年少时,他孜孜学法求法;青年时,他严格司法;中年时,他临危受命修改旧法,重新改造起草新法;老年后,他退出官场,将平生所学、所用、所思、所想的法律实践与法治理想诉诸文字,光照后人。他的一生,都带着鲜明的时代印迹。他推行的司法、法律改革,恰如其在苏州故居“枕碧楼”的寓意:既要枕藉传统律学之“碧”,又须推窗迎接现代法理之光。其悲剧在于,当个人理性遇上体制腐朽时,纵有“会通中西”的智慧,终难挽大厦之将倾。
梁启超认为:“沈氏承千古之绝学,开一代之新风。”《清史稿》认为:“自变法议兴,家本修法律,并邀时誉……而大势所趋,已莫能挽救。贤哉,不愧古大臣矣。”
小结
正是:刑曹烛冷案尘混,刀笔巧开禹甸春。狱底明察冤民泪,律中重铸法昆仑。百年鲸海舟谁渡?一纸麟台血尚温。莫道枕碧楼月冷,光分今夕照法魂。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