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首先要坚持思想引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摄公共安全治理实践,推动综合治理、源头预防与系统治理有机统一。公共安全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提升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能力,更在于将防治重心前移到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环节,改变被动反应的治理惯性,实现治理力量提前介入,推动公共安全治理由“被动保平安”向“主动创安全”转变。思想引领、综治支撑与科技赋能同向发力,将有力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全面转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注入强劲动力。
陈国庆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

现阶段基层综治中心建设仍存在基层派驻力量不足、职能分流衔接不畅和矛盾实质化解效能不足等短板。
下一步,将持续抓实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真正将其打造为依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平台,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检察机关将优化派驻工作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岗位职责,保障队伍稳定、工作连续、业务高效。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打通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路径,真正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推动社会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

新时代风险形势复杂多变,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末端治理成本高、被动性强,已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事前预防法治化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制度底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性民生保障,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抓手。
推进社会治理的预防转型,根本出路在于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一要以法定授权规范权力扩张,坚持措施法定、程序法定;二要以比例原则守住权力边界,分级分类精准施策;三要以精准治理降低制度成本,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靶向治理;四要以系统闭环完善法治生态,构建事前依法、事中规制、事后救济的完整链条,真正实现安全可防、权利可保、成本可控。
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深化犯罪治理研究,一是突出政治引领,适应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针对传统犯罪在数字时代的变化趋势及各类新型犯罪的表现形态与现实危害,深化研究、提出对策,更好促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二是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促进新型犯罪的预警预测和防范治理,亟须理论界与实务界破除信息壁垒,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三是坚持范式创新,促进提升犯罪治理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数字时代犯罪形态日益复杂,治理手段必须紧跟技术潮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敏锐捕捉犯罪动向,实现由传统事后研判向罪前预警转型,推动构建预防式治理新格局。
李占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

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社会治理向前端延伸:一是加强思想引领,重塑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理念。在理念上实现从“法院主推”向“党政主导”转变,从“诉讼中心主义”向“诉讼与非诉并行主义”转变,从“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转变。二是加强制度重塑,做实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保障。着力从强化法治供给、推进非诉解纷机制规范化、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加强机制变革,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体系。完善衔接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四是加强数智赋能,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效能。以平台融合打破信息孤岛,以智能研判提升预警能力,以技术应用服务治理实效。
李德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契约是形式,而其根本在于人们的信仰。中国传统契约观念的根脉,则深植于对“天地人心”之道的敬畏与体认,其核心指向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诚”与“信”的共生关系,追求的是“天人合一”与“人我和谐”的统一。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真正生命力,在于自觉地实现和维护人们合法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法治的个人心理和社会文化基础,在于对自身和他人正当权利与责任的清醒认知及普遍自觉担当。
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分会主席

企业在海外经营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一是国际规则陌生,对世界银行“优势证据”规则缺乏应对;二是目的国法律不明,第三方中介违规行为易追溯至国内总公司;三是美国长臂管辖频繁,依托效果原则、最低联系原则,对我国企业形成威胁。应着力推进责任剥离,将企业高管个人责任、子公司责任与总公司责任相分离,防止追溯至国内母公司;同时强化企业合规建设,借鉴西门子从“最不合规”转型为“全球最合规”的经验,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
李刚 南京大学中国智库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

正确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在于把握“统筹”二字。当前一些部门和系统过度追求自身“绝对安全”,导致边际成本趋近无穷大,实则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机械、孤立理解,忽视了辩证法和系统性。片面追求单向绝对安全,不仅挤压发展活力、导致体制僵化,还可能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等基本原则,侵蚀社会信心。必须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发展中保持体制活力,以开放促进创新,以适度风险换取总体福利最大化,让安全与活力动态平衡,这才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真谛。
车承军 天津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副会长,凤凰公证理事会理事长

社会矛盾纠纷可构建“失衡—失信—失据—失治”四阶诊断模型,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样本,在“失据”这一关键节点介入,通过理顺法律关系、确认法律事实、固化关键证据,为市场交易提供信用背书,修复社会信任机制,实现“失衡”的逆向修复,从而让司法真正回归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以法治方式实现未病先防、预后防复,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实践。
沈国明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教授

侥幸心理是导致城市公共安全事故的重要主观原因。行为人明知规范却基于非理性概率判断,轻信自身不会被追责,主动实施违规行为,属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滋生土壤在于有人在执法和查处中漏网,从执法的漏洞中获得了“违法未必受罚”的经验,受此误导,赌追责概率。为此,要提升追责确定性。现在,应当加强常态化数字化监管,尽可能做到监督不缺位,以改变行为人的投机冲动以及对查获概率的预判;要切实遵循“违法必究”原则,力求做到同案同罚,消除滋生侥幸心理的制度空间,从源头筑牢城市安全防线。
徐汉明 社会治理法学知名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创造性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公共安全是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可感的国家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实践,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宁,是衡量平安中国建设成效的关键指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石。为此,必须创造性贯彻党的二十大以来系列战略部署。坚持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表明,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已成为展示“中国之治”的亮丽名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下(总第232期)学术动态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