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部分人会出于好心或者碍于情面,帮助亲友提供担保。然而担保并未儿戏,它意味着他人在违约时,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保证责任。2025年12月1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这样一起因提供担保而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
2015年1月,马某急需用钱向董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马某的表哥胡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承诺在2015年3月25日前还清。约定期限到后,马某仅给付借款利息600元,经董某多次索要,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5年11月16日,董某将马某和担保人胡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借款2万元。
“法官!我的2万元要不回来了,你们帮我想想办法啊!”2025年12月17日,在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董某无奈地向法官古丽尼沙·对山说道。
面对董某的求助,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即刻对案情进行了解,并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胡某情绪激动称自己只是给亲友帮忙才做了保证人,借款实际使用人并非自己,当时马某也承诺2万元及利息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马某称从董某处借款2万元属实,但其并非刻意逃避还款,现因外账未收回来、经济状况不佳,希望能得到对方的理解,延长还款的期限。在充分掌握案情及双方的诉求后,12月18日,法官古丽尼沙·对山便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担保并不是简单的‘人情帮忙’,保证责任是受法律约束的,既然签了字就要履行义务!”在调解中,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向担保人胡某严肃地说道。
法官古丽尼沙·对山结合马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与双方当事人坦诚沟通,经过几番释法说理,最终,董某同意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自2026年4月20日起,每月的20号之前马某向董某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在此期间,胡某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担保并非简单的签名,而是一份责任,在担任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谨慎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抵御风险的能力,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款人更应珍惜他人的信任,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勿将困难转嫁给担保人。(娜孜叶尔柯·叶尔布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