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买受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自2019年起,敦化市某生活超市长期从敦化市某蔬菜水果批发部采购大蒜、生姜等蔬菜,双方形成稳定买卖合同关系。交易中,超市支付大部分货款。经对账结算,生活超市尚欠批发部货款5万元,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后双方账务结清、再无纠纷。但付款期限届满后,生活超市未按约付款。批发部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5万元货款及利息。
生活超市抗辩称,双方总交易金额约30万元,剩余5万元为尾款,扣留是为督促批发部开具全部货款发票,否则将致其无法正常抵扣经营成本、造成经济损失,故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尾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开具发票不属于买卖合同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主合同义务为支付价款。开具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及交易习惯产生的附随义务,其履行与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也不构成买受人拒绝付款的合法抗辩。生活超市既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也无证据表明存在此类交易习惯。无明确约定时,买受人不得以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对抗主给付义务履行。若出卖人未依法开具发票,买受人可向税务部门举报或另案主张其履行开票义务,但不能以此拒付货款。因此,生活超市以未收到发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生活超市立即支付批发部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生活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褚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