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心生不满,于是在微信群里恶意辱骂他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2025年12月12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
古某、热某、菲某等3人在聚会中相识,10月24日,热某、菲某因琐事与古某产生口角,心生不满的热某和菲某在双方共同所在的数百人的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古某进行恶意辱骂,并散布未经证实的谣言,对古某进行诽谤,导致古某在共同社交圈中的社会声誉受到影响。10月27日,古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热某、菲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阿布都苏·卡卡尔曼对案情进行分析梳理,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庭审中,双方情绪对立、争执不休。古某表示,热某和菲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热某和菲某则表示,微信群属于朋友间的日常对话,并未出现不当言辞和散布谣言,发表的言辞仅代表个人的感受和客观存在的事实,未侵犯古某的任何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对热某和菲某发布的文字内容进行了解分析,其言论具有明显低俗、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及贬损性评价,导致其他微信群成员对古某产生不良评价,故热某和菲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阿布都苏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成员在微信群中的言行应受法律约束。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阿布都苏·卡卡尔曼严肃而认真地向双方当事人说道。
经反复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菲某和热某在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里公开向古某赔礼道歉,古某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切勿将其作为报复他人的平台。在此提醒大家遇事冷静,切勿冲动,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好法律边界。(木尼拉·努尔居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