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洋人集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达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小洋人集团再次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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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涉“酷动KUDONG”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达能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小洋人集团“酷动KUDONG”商标权有效。至此,小洋人集团在商标与专利两条核心战线上,均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捍卫了自身权益。
一场持续四年的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在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下,为民营企业的创新与坚守写下了注脚。
权利之争 法治回响
这场法律拉锯战始于2021年底。当时,达能公司认为小洋人集团推出的“酷动”产品包装装潢与其“脉动”产品包装装潢相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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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达能公司对小洋人集团持有的“酷动KUDONG”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商标与达能旗下的“脉动”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小洋人集团随即作出回击,一方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达能公司。另一方面针对达能公司持有的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步步为营 依法抗辩
在商标争议中,小洋人集团主张,“酷动”商标最早于2003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其延续注册,具有合法在先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酷动”与“脉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维持了“酷动KUDONG”商标有效。
达能公司不服,历经一审、二审乃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小洋人商标权得以稳固。
专利角力 专业决胜
在专利战场上,小洋人集团于2024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达能公司所有的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小洋人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主张达能公司的标贴与瓶体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最终产品专利)与原有设计或者原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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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败诉,即,达能公司的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族品牌的三十年坚守
小洋人集团创始人戴秀芬在受访时感慨:“作为在食品饮料行业深耕多年的民族品牌,我们始终坚信,民族品牌的崛起,靠的不是亦步亦趋的模仿,而是持之以恒的自主创新。”小洋人集团创立于1994年,从河北沧州起步,三十余年来始终扎根健康食品领域,逐步发展成为跨区域经营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多年来,我们始终将产品研发与创新置于核心位置,并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则。”戴秀芬表示,“此次案件的判决,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我国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与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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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历时四年的法律交锋,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出击,从法律维权到信念坚守,小洋人集团用行动诠释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朴素道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这场胜利不仅属于一家企业,更提振了无数坚持自主创新、守法经营的民族品牌的信心。(寞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