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泄愤骂人 道歉+赔偿2000元——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诽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微信群泄愤骂人 道歉+赔偿2000元——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诽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微信群是一个方便大家交流的平台,但个别人却在其中辱骂他人泄愤,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侵权。11月24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诽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夏某与昂某因一起经济纠纷产生口角,昂某为发泄私愤,饮酒后在双方共同所在的500人微信群内,连续发布数条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字字句句指向夏某,言论迅速得以蔓延。夏某认为昂某的辱骂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11月7日,夏某将昂某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要求昂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他太过分了,在500人的微信群内骂我,必须要赔偿!”

“我当时喝多了,不清楚发了些啥,不赔偿!”

案件在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安抚双方情绪后,悉心听取各自的诉求和意见,从双方的经济纠纷入手,击破当事人矛盾的“冰点”,促使双方打开心结、理性沟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法官古丽尼沙·对山严肃地向夏某说道。

与此同时,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尼沙·对山方面对昂某的酒后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醉酒”不是挡箭牌;另一方面也劝导夏某换位思考、宽容对待。

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尼沙·对山从法理和情理上帮助当事人分析处理案件的不同方式对双方的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解释下,昂某对自己冲动之下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进行反思,并当庭向夏某赔礼道歉,亲笔撰写书面道歉信,并在500人的微信群内公开发布,为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昂某向夏某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是虚拟空间,但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群内言论受法律约束,散播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将“便利之所”变为“是非之地”。(布衣得尔生·托力木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