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

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被告人在夜间及凌晨流窜于居民小区与路边停车位,采取随机拉拽车门把手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涉嫌盗窃罪。那某与吉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沙湾市某小区通过拉拽车门寻找未上锁车辆实施盗窃,并从一辆白色轿车内盗走现金2660元。二人分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沙湾市公安机关从二人处依法扣押现金并返还给车主吕某。

法院审理

经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2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据此,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务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车后确认车窗紧闭,车门锁好,切勿将现金、手机、贵重物品等留置在车内。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拉车门”试探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高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