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小组提起的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小组提起的合同纠纷案

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小组提起的合同纠纷案。

2018年,某村第十村民小组(下称 “十组”)与本村第四村民小组(下称 “四组”)、第十一村民小组(下称 “十一组”),将共同拥有一块 130 多亩的集体河滩地承包给张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2020年,在未经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十组、四组、十一组的小组长及部分村民代表又与张某签订《十二里河滩地流转合同书》,约定将其中的60余亩河滩地流转给某农业有限公司,流转款项归张某所有。后因合同签订条款问题,十组原组长刘某和原会计宋某作为诉讼代表,以第十村民小组为原告,将张某诉至法院,四组、十一组、某农业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本案诉讼系由刘某和宋某作为诉讼代表,以第十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审理中,灵宝法院经调查,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十组原组长刘某已于2024年4月提出辞职并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十组村民小组事务由村委委员胡某代管,十组原会计宋某也不再任职。刘某主张自己仍系十组组长,虽提交了一份有部分村民签订的《推荐代表授权委托书》,但没有依法记载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小组组长的内容,更没有记载村民小组会议依法所作决定的内容,该《委托书》无法作为刘某系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的证明。最终,法院将刘某和宋某以第十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的本案起诉予以驳回。后经原告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是,村民小组组长必须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刘某的“小组长”身份在辞职并经过村委批准后,显然没有经过上述法律程序认定,其仍以第十村民小组组长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