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多次盗窃柴油终获刑 法网恢恢难逃责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多次盗窃柴油终获刑 法网恢恢难逃责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摆某、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因多次盗窃工地挖掘机柴油,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警示公众:莫因“小利”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摆某伙同马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某工地实施盗窃。第一次作案:6月10日至25日,摆某与马某先后四次潜入某工地,通过塑料管插入挖掘机油箱的方式盗窃柴油160升,价值1100余元;第二次作案:7月5日凌晨,摆某等人转战另一工地,盗窃柴油60升(价值444.6元);第三次作案:7月10日凌晨,摆某等人在某工地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盗得柴油20升(价值148.2元)。

经查,此案被告人采用“蚂蚁搬家”式盗窃手段,累计盗取柴油240升,总价值1692.8元。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摆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情节明确: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摆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自以为“嘴吸油箱”“夜间作案”手段隐蔽,但再小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眼睛。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盗窃罪并不以“数额巨大”为唯一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即便单次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仍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三次作案虽单次金额较小,但行为性质恶劣,柴油作为重要生产物资,盗窃行为严重损害施工单位的财产权益,更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破坏社会秩序,必须予以严惩。

警示意义:盗窃行为即便未遂或金额微小,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退赔损失、认罪认罚虽可减轻刑罚,但犯罪记录将终身留存。法院倡导通过勤劳致富,摒弃“不劳而获”思想;企业及个人需加强财物管理,如工地油料专人看管、安装监控设备等,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夏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