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无法过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兰某在支付18万元购房款后,发现房屋无法办理公证过户,要求退款未果,遂将马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马某及中介公司当庭返还购房款及中介费共计18.3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4年8月10日,兰某与马某通过某二手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兰某以18万元购买马某名下的一处平房。合同明确约定,马某应在兰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配合完成房屋公证过户手续。
然而,兰某依约支付18万元购房款后,马某经兰某多次催促,仍未配合办理过户。兰某随后发现该房屋事实上无法办理公证过户,遂通知马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马某未予退还,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9月26日,兰某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马某返还18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0.3万元。
案件受理后,经法官依法调解,马某承认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18万元购房款;中介公司亦同意退还0.3万元中介费。2025年9月30日,马某与中介公司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合计支付18.3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仅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所有权仍属原登记人。在未完成过户期间,房屋如因原产权人涉诉而被查封、拍卖,购房人可能面临“钱房两空”;原产权人若将房屋另行出售,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购房人仅能追究违约责任,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遇政府征收时,补偿对象一般为登记权利人,购房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购房人应在付款后,及时凭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如因故暂无法过户,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利,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法官温馨提醒:购房付全款,过户别拖延!只有依法完成过户,购房权益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保障。(古来扎·赛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