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文勇,法学学士、哲学硕士、管理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大学《青年思想家》杂志社社长,现为《人民法治》公益诉讼栏目负责人。201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境法理论拓展和公益诉讼工作。
在地球第三极——青藏高原,青海法院坚持以理念革新为先导、制度创新为支撑、技术赋能为突破,构建起“预防—修复—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体系,丰富了破解高寒脆弱生态系统保护难题的中国方案,以司法之力守护“中华水塔”。
理念革新:从“人类中心”到“生态本位”的价值观重塑
青海法院的环境司法实践,本质上是生态价值观的司法化表达。其核心突破在于将“生态功能最大化”确立为裁判的根本标尺,摆脱传统环境司法“重惩罚轻修复”“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服务”的局限。这种理念转型体现在三个方面:
重构生态优先的裁判逻辑。在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中,法院将23.5亿元执行款项全额用于生态整治,而非简单地按市场价值计算赔偿。这一裁判思路调整了“损害—赔偿”的线性逻辑,确立了“生态功能恢复优先于经济补偿”的原则。正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才旦卓玛所言:“青藏高原生态一旦被破坏,修复周期可能超过百年,司法必须把生态价值置于经济价值之上。”这一裁判逻辑在2023年审结的李某合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进一步深化,法院不仅判处刑罚,而且责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形成了“惩罚—修复—教育”的闭环。
树立系统保护的平衡理念。青海法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平衡机制,避免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这种平衡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转化为具体规则:如对涉及国家公园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生态影响预判报告;如对传统牧业活动,则通过巡回审判普及环保法规,防止“一刀切”执法。
健全科学决策的支撑体系。为解决高原生态损害评估难题,青海法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20名专家提供咨询,具体个案中引入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的量化评估模型。在一起非法猎捕雪豹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专家通过物种濒危程度、生态位价值、区域生物量等参数,计算出猎捕1只雪豹并导致其死亡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为20余万元。这种科学化裁判机制,使司法从“经验判断”转向“数据决策”,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精准的损害赔偿基准。
制度创新:跨域管辖与专业审判的体系重构
针对青藏高原生态区跨行政区划、生态系统整体性强的特点,青海法院通过空间重构、机构专设等举措,构建起专业化、集约化的生态审判体系。
空间重构:打破司法碎片化。青海高院将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公园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统一交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这一制度设计破解了属地管辖导致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难题。例如,在木里煤矿非法采矿案中,集中管辖避免了涉案企业所在地法院可能存在的干预,确保了裁判公正性。
机构专设:形成三级联动网络。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形成“高级人民法院统筹—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落实”三级联动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的同时,体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衡考虑。

青海省玛多县三江源保护区(张虎魁 摄)
机制创新:多元共治与科技赋能的协同增效
青海法院通过修复方式创新、区域协同创新、技术赋能创新三大路径,构建起“司法+行政+社会”的多元共治机制。
修复方式创新:从单一赔偿到多元替代。运用“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例如,在某非法采砂案中,青海法院责令被告人以劳代偿在隆宝湿地担任管护员,按犯罪情节确定管护期限,将经济赔偿转化为生态服务。2024年审结的青海省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某企业自愿按照法院认定的修复费用差额购买核销碳汇,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生态修复。
区域协同创新:从单点保护到流域共治。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协作框架协议及倡议,不断完善国家公园、长江、黄河等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多元共治大格局。青海法院与江苏高院共建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通天河流域建立共护林和水源涵养林体系。
技术赋能创新:从传统司法到智慧司法。积极运用在线诉讼、智能服务以及大数据平台、库网融合等信息化手段,赋能环境资源审判,争取成为全国法院“一张网”试点法院,促进环境资源审判提质增效,为群众带来便利。
理论贡献与实践意义: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升华
青海法院的实践为环境法学理论提供了三个方面突破:其一,推动环境法益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型,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其二,系统构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形成符合高原生态特点的修复责任体系;其三,通过跨域集中管辖、流域司法协作等机制,解决了环境司法中的“地方保护”“同案不同判”等难题。
从实践意义看,在一系列保护举措下,近5年来,青海模式不仅使“中华水塔”水涵养量年均增幅超6%,出省水质稳定在Ⅱ类以上,还通过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生态司法的全球示范价值
青藏高原冰川面积占全球中低纬度冰川总面积的80%,其生态保护对全球气候安全至关重要。青海法院的实践表明,通过司法专业化、制度体系化、技术科学化的综合施策,即使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能构建起有效的生态治理体系。当司法权深度嵌入生态治理体系时,法治就能真正成为“国之大者”的坚实保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青海法院模式,必将为守护三江之源、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和力量。(点评人 王文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9月下(总第210期) 专家点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