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人民法院双丰法庭通过“判后督促履行”促成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甲某曾将5.8万元交予其姐姐乙某,委托乙某对外出借。现甲某向乙某索要本金及利息遭拒后,诉至双丰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乙某向甲某返还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主动与乙某取得联系,希望通过现场调解、当场履行的方式“解法结、化心结”,最大程度修复“姐弟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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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先对乙某展开释法答疑工作,说明判决依据与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提醒主动履行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程序流转、费用增加等诉累,以及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对生活工作的严重影响。同时,从情理上劝说甲某换位思考,体谅乙某难处。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乙某当场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甲某感慨道:“没想到不用申请执行就能解决,省去了不少时间和金钱!”
本案中,承办法官跳出 “一判了之” 思维,既向义务人释法明责,警示不履行后果,又从亲情角度疏导权利人,最终促成当场履行。
铁力市人民法院双丰法庭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为基、以情为桥,将判后督促履行作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抓手,将“五牢记、五融合”工作要求与“八思八问”审判理念相结合。以调促执、督促履行,不仅减少了案件执行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