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口腔种植服务日渐普及,不少群众为重拾咀嚼功能选择种植牙,这项高值医疗消费背后,暗藏耗材溯源、诊疗留痕等维权痛点。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种植牙消费纠纷案,厘清了口腔种植服务的法律适用边界,也为医患双方划清了权利义务的界限。

董晨欣作
案 情
张女士为修复缺牙,在西安一家口腔诊所接受种植牙服务。诊所宣传为其使用某国某圣种植系统,张女士共支付服务费11288元。可历经三期种植手术、多次调整后,种植接连失败,种植体最终只能取出,咀嚼功能未能恢复。张女士怀疑诊所私自更换种植体,植入的并非双方约定品牌,遂诉至法院,要求诊所退一赔三,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 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口腔诊所提交报关单、进货发票等材料,试图证明使用的是约定品牌种植体。但上述单据仅能证明机构采购过该品牌种植体,并未标注对应张女士种植体的唯一编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实植入张女士口腔内的种植体为约定品牌。同时,诊所提供的病历存在事后补记、诊疗时序混乱等瑕疵。
法官同时释明:本案系合同违约之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在合同之诉中一并主张,当事人可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维权。综上,法院认定该口腔机构构成违约,同时成立消费欺诈,判决诊所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用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部分消费者认为诊疗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看法并不准确,口腔种植属于有偿医疗服务,患者付费购买耗材、接受诊疗服务,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种植牙属于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负有更高的溯源、留存、核验义务,不能仅凭一批货物的报关单,就证明植入消费者体内的是约定品牌。对此类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承诺使用特定品牌高价种植体,应当提交完整证据,证明植入患者体内的耗材和进货单据、产品编码一一对应;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排除替换耗材合理怀疑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并非手术失败就等同于欺诈。种植牙本身存在一定医疗风险,手术效果不及预期,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欺诈的核心是经营者故意虚构、隐瞒关键信息,诱导消费者付费。本案之所以认定欺诈,关键在于机构无法证明植入耗材为约定品牌,无法排除替换耗材的合理怀疑。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协议时,务必书面写明种植体品牌、型号;妥善留存术前术后CT影像、缴费票据;主动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对应本人种植体的溯源编码、合格证明,保管好全部病历资料,这些都是发生纠纷时重要的维权证据。同时也建议口腔诊疗机构:规范病历书写,做到诊疗全流程留痕;严格落实种植体等医用耗材进货查验、溯源登记,在病历中准确记载产品信息并留存合格证明,实现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减少医患矛盾,规避赔偿风险。
(刘攀峰 唐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