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法院当庭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以案释法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海南省五指山市法院当庭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以案释法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为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庭审警示教育,11月5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政协、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两起案件均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当庭宣判。

第一起案件审理查明:2026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毛阳镇毛贵村沿海榆中线往什益村方向行驶,在行至海榆中线188km+2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62.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第二起案件审理查明:2026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畅好乡往市区河北东路方向行驶,途经理文路原河南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2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两案开展以案释法,对比讲解无证醉驾、小型轿车醉驾的不同危害与从重情节,解读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警示旁听公职人员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共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建五指山平安有序的交通环境。(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