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才知道改名可以改姓”冲上热搜。一名四川广安武胜县的网友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咨询,自己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因姓名被人玩谐音梗调侃造成困扰,想申请变更姓名、不再随父姓。该网友担心生父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想了解仅凭法院抚养权判决书,是否可以单方面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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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公安局公开回复,回复中明确,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仅持有抚养权判决书,不能直接单方办理更名。抚养权只代表监护抚养权利,不等于可以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若生父失联、拒不配合,可由其母亲通过司法途径,提交姓名谐音造成困扰的证据,由法院综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凭生效裁判文书到户籍窗口办理。
武胜县公安局还提到,如果当事人的姓名谐音经常被他人调侃并造成生活困扰,属于可以申请更名的正当理由,户籍部门将结合全部材料综合研判。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法定人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改名可以“改姓”,但要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进行。尤其是未成年人,牵涉父母双方利益和孩子的成长,原则上必须父母协商一致,但还要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核心裁判标尺,结合孩子的生活现状、长期使用姓名的习惯、本人意愿、改名理由等全部情况综合考量,审慎作出判断。
未成年人改姓的纠纷,多地法院已有判例。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母离婚后孩子随母姓,长期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生活、学习,且孩子到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法院认为,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父亲配合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文”。该案202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发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另一案也体现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孩子父母离婚后,其母将孩子姓名更改,未告知前夫。十几年后,生父要求变更孩子姓名,但孩子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愿变更,且长期使用现有姓名。法院认为应充分尊重孩子个人意愿,避免对其日后生活造成不便,未支持生父的诉请。
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改姓纠纷时,核心并非纠结“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而是重点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姓名长期使用现状以及本人真实意愿,始终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裁判的核心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姓名早已不只是简单的称谓符号,更是与学籍档案、社会保障、各类社会平台账号深度绑定的重要身份载体。改名牵一发而动全身,会产生一系列个人信息变更的现实成本,并非可以随意为之。但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因姓名谐音遭到他人戏谑调侃,长期承受精神心理困扰,由此萌生改名诉求,这类合理困境应当得到正视与理解。
对未成年人而言,既要重视姓名本身可能带来的现实困扰及其对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原有姓名已深度融入其学习、社交圈层这一客观现实。倘若草率变更姓名,极易造成身份、档案信息错位,反而衍生出新的生活麻烦。面对姓名带来的现实困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理性提出变更申请,兼顾法律规则与改名背后的社会成本,审慎作出抉择。
(本文根据红星新闻、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