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运营欠费,责任究竟该谁承担?

挂靠车辆运营欠费,责任究竟该谁承担?

车辆挂靠是道路运输行业常见经营方式,但由于权责约定不清、实际车主拖欠运营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明确车辆挂靠权责边界,依法判决挂靠车主返还公司代为垫付的各项运营费用,有效规范车辆挂靠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该案中,被告张某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于2025年2月5日将自有营运车辆挂靠于塔城某运输公司名下开展运营,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张某将车籍转给原告,在被告未还清原告车款本息之前,原告保留车的所有权,由被告自主经营,期间原告收取每年2,000元服务费,协议行期间因营运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即保险费、车辆年审费、二级维护费、工商管理费、税费”等,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及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期间未缴纳挂靠管理费、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等。

挂靠经营期间,原告垫付各项费用,被告张某承诺承担利息等,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张某总以暂无钱为由,迟迟不向运输公司偿还垫付款项,无合法依据占用原告资金,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多次催告未果,该运输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垫付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案件事实,逐项核对缴费凭证、挂靠协议及记录、对账明细等证据,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考虑到本案属于经营性涉民生纠纷,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修复商事合作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向被告张某释明车辆挂靠相关法律风险以及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挂靠不等于免责:运营收益由实际车主享有,对应的运营成本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并耐心做好原告沟通安抚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化解矛盾。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欠付原告某运输公司垫付款、借款、保险费、杂费、利息及代理费合计20万元;被告自2026年9月8日起,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27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承诺按期足额返还全部款项,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清晰回应了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典型法律误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营运车主及运输企业,车辆挂靠经营潜藏不小法律风险。挂靠双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权责、恪守约定,按各自义务承担运营费用与相应法律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资金、拒不返还垫付款项的,将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额返还;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还可能面临失信惩戒、强制执行等不利后果。

(供稿人 塔城市人民法院 车霞 赵瑞芝 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