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得快、麻将,手机上就能组局;加入“亲友圈”,由代理负责招揽赌客、收付赌资,再按设置好的比例抽成。一款棋牌游戏软件,由此被用于组织赌博。

利用棋牌“亲友圈”组织赌博、接受投注并抽头获利,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图片由AI生成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披露了这类线上赌场的运作方式。何某利用软件代理身份拉人参赌、接受投注并从中获利,被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软件设代理,拉人参赌后抽成
根据判决书,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在网上搭建一款棋牌软件,提供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玩法,并将手机端下载链接提供给蒋某使用。蒋某购买游戏房卡,与彭某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卡收益。
彭某通过后台赋予蒋某“盟主”身份后,蒋某在软件上组建“亲友圈”,自行邀请赌客,并发展何某等人为下级代理。系统设置了代理身份以及拉人、抽成等权限,各方按相应比例分成。
何某成为代理后,邀请多人进入软件赌博。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转账账单,查明其收取、支付的赌资流水合计633371元。经对软件后台数据分析、鉴定,何某在该平台的获利为17.25万余元。
何某供称自己抽取“水钱”获利2万余元,辩护人也提出其实际获利约为2万元。法院认为,这一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2025年6月22日,何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随后退赃8万元。法院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
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以及社区调查评估结果等,依法适用缓刑。对于检方指控的“情节严重”,法院结合本案社会危害性、参赌人员以小额赌博为主等情况,未予认定。判决主文同时明确,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没有实体赌桌,也能构成开设赌场
何某不是软件搭建者,也没有租用场地摆设赌桌,但他承担了连接平台与赌客的工作:把人拉进来,接受投注,收付赌资,并从中抽成。
网络赌博案件中,责任认定并不限于平台开发者。《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列为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赌场转到手机上,组织赌博的分工也随之转到线上。后台人员设置权限和分成比例,代理招揽参赌人员、经手资金,软件记录对局及相关数据。
检察日报刊发的《立足控制性特征 准确界定开设赌场犯罪》一文指出,开设赌场的核心在于通过提供赌场的方式,有组织地开展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也可以通过接受投注的方式控制赌博进程。
人民网也报道过类似案件。湖北秭归两名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组织他人进入棋牌“亲友圈”,以跑得快、麻将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渔利,均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亲友圈”只是一个软件功能或群组名称。圈内是否熟识,并不能改变组织赌博、接受投注和抽头获利的行为性质。
房卡和转账记录,留下了组织赌博的证据
线上赌场往往把不同环节分散在不同地方:对局在棋牌软件内进行,人员通过社交工具联系,赌资另行转账。只看游戏画面,未必能够看到完整的资金往来。
何某案中,转账账单与后台数据共同进入了证据体系。前者反映赌资收付,后者用于分析平台获利。法院并未仅凭其对获利数额的供述作出认定,而是结合经过庭审质证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明事实。
房卡收费也需要放到具体经营活动中来审查。在法院官方网站公开的另一起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购买房卡、组建微信群,为参赌人员开设虚拟房间并从中获利。相关裁判分析指出,以“房间费”为名抽头渔利,仍应依法评价其组织赌博的实质。
因此,不能只凭软件里有房卡、麻将就认定赌场性质,也不能因收费被称为“服务费”,就忽略背后的赌博活动。人员如何组织、赌资如何结算、收益从何而来,才是最需要查清的内容。
棋牌娱乐与组织赌博,应当依法区分
法律对正常娱乐留有明确空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何某案中,被追究的并非单纯使用棋牌游戏,而是以代理身份组织他人赌博、接受投注并抽成。法院未认定本案“情节严重”,也没有改变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结论。
从后台分配权限,到代理招揽人员,再到赌资结算和收益分成,这起案件呈现出一套持续运作的线上赌博链条。实体赌桌可以不见,组织者经手的资金和后台留下的数据,却能将各人的行为逐一还原。
(本文根据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6〕湘11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材料,综合检察日报、人民网相关报道及法院公开案例,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