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鸟类鸣叫声设下圈套,引诱同类鸟儿“自投罗网”,捕获后通过网络售卖,非法牟利8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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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顾某曾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4月被河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但其并未吸取教训、悔改守法,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顾某在安徽省无为市境内,通过播放棕头鸦雀鸣叫声引诱野生鸟类,使用捕鸟网、抄网杆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
捕获棕头鸦雀后,顾某在社交群组招揽买家,通过快递将活鸟销往全国各地。截至案发,顾某累计售出棕头鸦雀643只,非法获利8万余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棕头鸦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本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顾某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还涉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何为“三有”动物,该范畴又是如何界定的?“三有”保护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录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共计包含1924种陆生野生动物。麻雀、蟾蜍、壁虎、野鸡、野兔以及多种陆生蛇类等大众熟悉的动物,均在名录范围内。
非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即属于行政违法,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现行法律不再单纯以猎捕数量作为刑事入罪的唯一标尺。如果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是使用捕鸟网这类禁用工具、诱捕手段狩猎,即便数量较少,也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猎捕数量巨大、涉案价值高的,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这类借助鸣叫声诱捕、跨区域网络售卖野生鸟类的犯罪并非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联合发布的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中,张某、姜某文、章某重三人使用粘网、鸟笼非法猎捕棕头鸦雀,再借助网络销往全国各地,法院分别判处三人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早年南京“鸟王”案同样极具警示意义,被告人孙某播放鸟鸣录音诱捕上百只野生绣眼鸟,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回到顾某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多次违反狩猎管理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同时,顾某曾因同类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检察机关为维护生态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合顾某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犯罪情节以及该案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一审宣判后,顾某当庭服判。
值得指出的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猎捕、交易“三有”野生动物同样触犯法律。该案兼顾刑事惩戒与生态赔偿,做到追责和修复并重。同时,公众也应当自觉抵制野生鸟类非法交易,拒绝购买、传播猎捕得来的野生动物,携手守护生物多样性。
(本文根据新华日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