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意外 并非“谁受伤谁有理”

学生出意外 并非“谁受伤谁有理”

课间追逐嬉戏、操场竞技比拼……校园是孩子们的快乐天地,但欢乐背后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孩子在校运动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校园运动伤害纠纷中,并非“谁受伤谁有理”,而是严格依据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学生的自身行为、家长的监护责任,都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因素。

案例>>>

挑衅同学

拉扯摔倒谁之过?

体育课上,11岁的小钱和小汪绕着操场热身跑,争强好胜的两人较起了劲。小汪跑到前面,得意地回头向小钱竖起中指。小钱一气之下想要伸手拉住小汪,不料小汪突然右转,小钱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右肩受伤。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汪的挑衅行为和小钱的拉扯行为,均属于体育教学中不当的嬉戏打闹行为。虽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但对行为对错已有基本认知,所以都存在过错。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学校在热身跑前已进行安全教育,事件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很短,老师来不及干预,事发后也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因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损害责任由两名同学的监护人按过错比例分担。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转角撞倒受伤谁应负责?

清晨,小学一年级的小史和小周来到学校,发现早读快要开始了,于是两人打算走教学楼的无障碍通道赶往教室。然而,从操场跑到教学楼入口的转弯处时,两位同学意外撞到一起,小史摔倒在地,磕伤了牙齿。

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一般推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若学校能够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虽未能证明事发当时已做好入校管理和保护疏导的工作,但提交了日常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的证据,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置、配合救助,综合案情,学校责任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校园运动安全从来不是某一方的单打独斗。学生、学校、家庭应当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才能为孩子们的课间奔跑、赛场竞技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保护屏障。

首先,学生要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与同学团结友好相处,发生矛盾时冷静对待,切莫冲动争执、挑衅打闹,遇到纠纷第一时间找老师协调化解。同时,在运动时牢记安全第一、做好热身,根据自身身体状态量力而行,做好必要的防护准备;不盲目争强好胜,参与对抗类运动前要清楚运动风险,竞技场上牢记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其次,学校应做好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组织体育活动前充分提示潜在风险,通过示范指导学生规范、安全参与运动。如若发生意外,在场老师第一时间联系校医开展应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必要时进一步送医,避免耽误治疗。

最后,家长应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帮助孩子养成安全、文明运动的习惯。同时,尽好监护责任,未成年人辨别风险的能力有限,参与体育运动时,务必结合孩子性格和体能,客观、合理评估活动风险,并尊重专业人士的建议,理性的安全提醒远比一味鼓励孩子“要勇敢”更重要。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谭松 刘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