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宁法院:“息、明、劝、和”解纠纷,法理温情护金融

河南洛宁法院:“息、明、劝、和”解纠纷,法理温情护金融

购买保险时听信销售人员口头高收益承诺,拿到保险合同才发现条款与口头说法大相径庭,遭遇销售误导该如何维权?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大原法庭成功运用“息、明、劝、和”四字调解法,在开庭前妥善化解一起因保险销售误导引起的民事纠纷,全额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推荐下,投保一份人身保险,约定年缴保费1万元、连缴3年,合计3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保单满一年即可计息分红,李某依约缴清全部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事后查阅条款发现,保单分红实际自第五年起方才开始。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要求退保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大原法庭受理案件后,庭长刘胜贤逐一核对投保记录、缴费凭证、保险合同等材料,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晰,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行为。若简单进入诉讼程序,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此,承办法官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决定通过柔性司法方式化解争议,并就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调解方向向调解员作出指导,明确既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引导保险机构正视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

接手调解任务后,调解员孙石卿在法官指导下遵循“息、明、劝、和”四字调解法,循序渐进开展调解工作,一点点解开双方心结。

一是先“息”情绪,静心倾听疏导。 调解初期,李某情绪较为激动,对保险公司抵触心理较强烈。孙石卿耐心接待,认真倾听诉求,通过共情安抚逐步平复其对立情绪,为后续沟通创造条件。

二是“明”法理,厘清权责。孙石卿结合前期核对的材料,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向双方释法明理: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合同重要内容;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主张退还保费及赔偿利息损失。法理阐释到位后,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销售环节存在的瑕疵。

三是“劝”以情理,换位思考谋共赢。法理明晰后,孙石卿趁热打铁,分头开展劝导工作。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阐明销售瑕疵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导企业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向李某客观说明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与举证压力,引导双方跳出对立思维,寻求共赢方案。

四是促“和”解,案结事了。 经多轮沟通,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销售环节存在的失误,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拿出诚意解决问题。

刘胜贤同步跟进调解进展,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督促保险公司当场履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当场全额退还李某保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纠纷在开庭前得以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寄语

购买保险产品时,切勿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收益承诺,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收益说明及免责条款等书面材料。如遇销售误导情形,应注意留存录音、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依次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洛宁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庭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庭前调解中的经验做法,推动释法明理、实质解纷贯穿解纷全过程,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用心用情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让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营造辖区公平诚信、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贡献司法力量。(郭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