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仅3.5小时,员工被辞退后索赔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了:不予支持

试岗仅3.5小时,员工被辞退后索赔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了:不予支持

半天试岗未录用,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公司任性解雇,还是劳动者“碰瓷式维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6年3月10日,求职者小马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收到衡阳某公司客服岗位的录用邀约,邀约中明确写着“无责保底3500元”。次日8时30分,小马到公司报到试岗。

试岗期间,小马频繁擅自离岗、玩手机。当日中午12时43分,公司人事主管认为其不符合岗位要求,通过微信告知予以辞退,并将其移出工作群、取消门禁权限。小马拒绝离场并滞留办公区,公司报警后经民警做工作,小马方才离开。

当天下午,小马通过微信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未提供电脑、工位并取消门禁,属于“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认为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口头约定的折算标准向其支付了半天报酬。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小马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在试用期间态度消极、频繁脱岗,确实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对小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小事不小,司法有温度更有尺度。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对劳动者而言,维权须恪守诚信,切莫将“依法维权”异化为“获利捷径”,通过怠工迫使单位辞退、再索取经济补偿的投机行为,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司法绝不纵容;对用人单位而言,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任何以口头约定、内部规章规避法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均属无效,哪怕员工仅在岗数小时,其劳动报酬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唯有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诚信履职,方能共同营造健康、公平、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颜福伟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