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恋爱时互相转钱,分手后能按借款要回吗?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恋爱时互相转钱,分手后能按借款要回吗?

恋爱期间,双方经常有大大小小的转账往来。不少人以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分手后就可以全部当作借款要回来。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大家:恋爱转账≠借款。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相有多笔资金往来。原告称,其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12700元属于被告向自己的借款,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答辩称不认可系借贷。

法院审理

法院经核查全部转账记录发现: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单笔1000元以上转账合计8500元,被告向原告单笔1000元以上转账合计8650元,双方大额转账金额相差很小。恋爱关系中,转账既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共同生活开支、节日表达心意等。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未能举证证明转账时双方存在“借钱、以后要还”的合意,不足以证实案涉微信转账属于民间借贷。因此,对原告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转账记录只是资金交付的证据,不等于借款证据。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性质多样:红包、节日赠与、共同消费、临时垫付、借款都有可能。如果确实是借钱给对方,一定要注意:最好留存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明确说明是借款、何时归还;尽量避免模糊备注、口头约定;区分好赠与和借款,不要想当然认为“转过钱就是借过钱”。

爱情需要真诚,钱款往来需要理性。妥善留存证据,既是保护财产安全,也能减少分手后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吕纪春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