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涉人工智能司法意见中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涉人工智能司法意见中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导读:一辆智能汽车发生事故,责任在驾驶人还是车企?数据在谁手里?最高法首部涉AI司法意见专门规范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建产品缺陷、驾驶人过错、虚假宣传分层追责体系,并设立数据调取机制打破“算法黑箱”。读懂这份意见,就看清了中国智能汽车产业未来的规则赛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自动驾驶及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专门规范,搭建起智能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司法制度框架。相关规则区分产品缺陷责任、多因一果情形下的按份责任以及虚假宣传民事责任,配套设置事故数据调取机制,清晰厘清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场景下的责任边界,有效回应智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司法裁判痛点与行业治理难题。

立法司法协同构建自动驾驶法治全新体系

《意见》单独设置条文,对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系统、明确的司法规范,是当前审理涉智驾交通事故纠纷、统一裁判尺度、明晰责任边界的核心生效司法依据。《意见》构建分层分类的归责逻辑,针对性化解了长期以来智能驾驶领域事故裁判规则碎片化、责任主体模糊化、举证难度较大的实务困境。我国智能驾驶领域相关立法完善工作亦在稳步推进,未来正式落地后,将与最高法司法意见形成制度互补,持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治理体系。

放眼全球产业竞争格局,自动驾驶早已突破单一技术迭代范畴,成为涵盖技术研发、产业落地、标准制定、法治规制的综合性治理议题。欧盟、美国、德国等主体已相继出台自动驾驶专项治理法规,国际层面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 GTR)的磋商与落地工作也在持续推进。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智能驾驶规则制定,同步推进国内司法规则细化与立法完善,能够有效对冲全球智能交通标准碎片化带来的制度成本,提升我国在全球自动驾驶治理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为万亿级智能汽车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落地筑牢法治根基。

司法意见确立分层分类的智驾事故归责体系

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划分为L0至L5六个等级,等级核心差异体现在系统承担驾驶任务的程度、人机权责分配模式以及设计运行范围约束三个维度。其中L3有条件自动驾驶可在预设合规场景下独立完成全部驾驶任务,驾驶人可短暂脱离驾驶操作,但收到系统接管请求时必须及时响应接管,在此情形下,民事责任分配可依法由驾驶人向车辆生产者转移;L4高度自动驾驶能够在限定运行区域内实现完全自主驾驶,无需人类持续干预,可自主处置行车风险并切换至安全运行状态;L5完全自动驾驶可适配所有道路通行场景与运行条件,无场景范围限制,目前全球范围内暂无量产落地车型。此外,《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44721—2026)将于2027年7月1日强制实施,将为L3、L4中高阶自动驾驶车辆划定统一量化安全底线,为司法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标准支撑。

《意见》第11条依托上述分级逻辑,结合国内智能驾驶产业落地现状,构建起层次清晰、场景适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重点区分全自动驾驶车辆与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车辆的责任形态,确立三类核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

第一,产品缺陷责任。自动驾驶或辅助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基础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若事故直接由车辆产品缺陷引发,受害人有权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产品责任规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规则延续传统产品责任核心法理,将智能汽车算法程序、感知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等新型车载核心模块纳入产品评价范畴,明确算法缺陷、软硬件故障、系统适配漏洞等均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突破了传统机动车产品责任仅聚焦硬件质量瑕疵的局限,契合智能汽车智能化、数字化的产品属性。

第二,多因一果下的按份责任。辅助驾驶场景中车辆产品缺陷与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划分驾驶人与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此条文精准适配当前规模化落地的L2辅助驾驶应用场景,辅助驾驶系统仅为行车辅助工具,无法替代驾驶人的核心驾驶职责,不能免除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与接管义务。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未及时接管车辆的过错行为,与车辆自身系统缺陷相互叠加、共同引发事故,属于不同民事主体分别实施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各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比例综合判定责任份额,判令各方承担相应按份责任,有效规避司法裁判中简单将事故责任单一归由车企或驾驶人承担的片面问题。

第三,虚假宣传对应的民事责任。针对智能汽车行业长期存在的夸大智驾性能、混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等级、误导消费者认知的营销乱象,《意见》作出专门规制。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车辆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运行性能、适用场景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责任。此条款直击行业治理痛点,规范车企市场化宣传行为,督促企业如实、精准披露智能驾驶系统的功能边界与运行局限,从源头防范消费者因认知偏差误用车辆功能引发事故,筑牢智能驾驶场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与此同时,《意见》创新设立智驾事故专项数据调取机制。人民法院为查明交通事故真实成因,可依法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运营平台等数据控制主体,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运行日志等案件关键证据数据。智能驾驶车辆事故成因高度依赖车载感知数据、算法运行记录、系统交互日志等数字化信息,此类核心数据高度集中于车企及运营平台手中。此机制有效平衡了数据控制方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双重需求,破除智能驾驶事故纠纷中的数据黑箱困境,切实解决智驾案件举证难、事实认定难的司法实务难题。

全新规则体系重塑智能汽车产业多方发展格局

《意见》确立的分层归责、精准追责、数据赋能的裁判规则体系,将全面重塑车企、消费者、保险机构三方市场主体的行为逻辑与发展预期,推动智能汽车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对车企而言,司法规则明确了智能驾驶合法激活场景下车企的核心责任,彻底扭转了以往责任边界模糊的行业现状。过往部分车企侧重营销造势,过度炒作智能驾驶功能、夸大系统性能,忽视底层技术安全研发与质量管控。新的司法规则体系下,产品缺陷责任、虚假宣传侵权责任、数据举证义务的全面落地,大幅抬高了车企合规经营门槛。产业竞争重心将从流量营销比拼,转向底层算法安全、系统稳定性、整车质量管控的硬核技术竞争,倒逼车企加大智能驾驶安全研发投入,完善算法安全测试、系统迭代优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夯实产业安全发展根基。

对消费者而言,清晰的责任划分标准有效破解了传统智驾事故中消费者被车企、保险公司双向推诿、维权无门的困境。在合法激活的L3有条件自动驾驶场景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清晰、理赔依据明确,极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透明化、规范化的司法规则,能够逐步修复社会公众对智能驾驶技术的信任度,释放智能汽车消费市场增量。同时规则明确界定L2辅助驾驶场景的权责边界,持续强化驾驶人第一责任认知,引导消费者规范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杜绝过度依赖系统、疏于接管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

对保险行业而言,统一明晰的智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为车险产品创新、差异化定价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与技术支撑。具备智能驾驶数据对接能力、深度参与车企安全治理的保险机构,可依托车辆智能运行数据、安全测试数据、事故溯源数据,搭建精细化、差异化的车险定价模型。对底层安全性能优异、缺陷风险较低、合规体系完善的车型给予保费优惠,反之提高风险定价,以此引导消费者选车、购车更加关注车辆核心安全性能,摒弃片面追逐智能化噱头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推动智能汽车消费市场良性发展。

法治兜底为高阶自动驾驶落地预留发展空间

应当明确,司法规则对自动驾驶场景的法治化规制,并不等同于高阶自动驾驶车辆可以无门槛、无条件上路运行。《意见》的制度价值,重点是为当前规模化落地的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商业化、合法化运行扫清司法裁判障碍,同时规范L2辅助驾驶的人机共驾权责边界。在L2辅助驾驶主流应用场景中,始终坚持驾驶人中心责任模式,并未放宽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与及时接管义务,坚守道路公共安全底线。整体而言,我国智能驾驶法治体系采用分层分级、循序渐进的动态治理模式,在保障技术创新的同时,严格防控道路交通公共安全风险,实现创新发展与安全规制的动态平衡。

从长远发展来看,现行司法规则体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与延展性。随着L4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技术持续迭代、试点场景不断扩容、产业落地经验逐步积累,配套的行业技术标准、安全规范、保险服务体系将持续完善。司法规则与立法修订、行业监管、技术标准的协同演进,能够持续降低高阶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落地的制度不确定性,助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优化交通运行效率,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迈向安全、高效、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综上,《意见》是现阶段规范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纠纷、统一裁判标准、细化归责规则的核心生效司法规范,在智能驾驶纠纷治理体系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意见》聚焦当下司法实践核心痛点,立足国内L2、L3级智能驾驶规模化应用现状,构建起层级清晰、适配实务的归责体系,明确产品缺陷责任、多因一果按份责任、虚假宣传侵权责任的适用边界,创新设立智驾数据调取裁判机制,有效化解了智驾事故责任模糊、举证困难、行业营销乱象等实务问题,完善了人工智能赋能交通场景下的新型侵权裁判体系,实现产业创新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道路公共安全的多元价值平衡。《意见》的规则设计贴合当前产业发展阶段,重点适配已成熟落地的中低阶智能驾驶场景,对于仍处于试点探索、尚未规模化落地的L4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其全无人自主运行、算法独立决策、系统整体性能、运营主体权责划分等新型法律争议,可待后续产业实践积累、试点案例丰富后,逐步细化完善专项裁判规则。

为持续适配智能驾驶技术迭代与产业升级需求,后续需稳步完善配套实施路径。一是依托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持续细化不同自动驾驶等级的过错认定、原因力甄别与责任划分标准,结合L4高阶自动驾驶试点纠纷态势,适时补充针对性裁判指引。二是细化智能驾驶数据调取、质证与采信的程序性规范,明晰车企、运营平台、数据服务主体的分层举证义务,妥善应对高阶自动驾驶复杂事故的事实认定难题。三是建立司法裁判、行业监管与技术标准的动态联动机制,循序渐进构建覆盖L2至L4全梯度、适配人机共驾、高度自主运行等多元场景的系统化裁判规则体系,持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纠纷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水平,为我国智能汽车产业长期稳健、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南京邮电大学教授,浙江大学双聘教授、博导 王春晖)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10月下(总第236期)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