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规加油机,就用铁桶加油;没有符合要求的储油场所,就把油罐放进后院、将改装车辆停进闲置工地。汽油生意做起来了,安全设施却形同虚设。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其中两起涉及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相关人员因涉嫌危险作业被移送公安机关,其中一起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持柴油经营许可证私自卖汽油,后院藏隐患
2025年11月,扬州仪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一家加油点时发现,该加油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仅有成品油柴油,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汽油。
检查人员还在加油点北侧后院发现两个疑似储存汽油的储罐,随即责令停止汽油经营活动,对相关物质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随后,第三方机构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发现了多项安全隐患:汽油储罐没有埋地设置,与周边民居的安全防火间距不足,没有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施,也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和紧急切断设施。加油点甚至未采用符合标准的加油机,而是使用铁桶直接加注。
评估认为,这些隐患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风险,具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现实危险。
今年2月,该加油点负责人陈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一处非法加油生意则藏匿在闲置工地里。今年8月,南京市高淳区有关部门对隐蔽储油、流动加油线索开展摸排,9月联合检查两处窝点,查获两辆非法加油车和三辆存放汽油的非法油罐车,控制杨某某等六名涉案人员。
经查,相关人员没有任何资质许可,利用改装车辆、闲置场地储存和销售汽油,作业场所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未发生事故,也可构成危险作业罪
非法加油点受到查处,不只是因为经营手续不全。储油位置、设施状况和周边环境,直接关系到危险一旦发生会波及多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法定危险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是否具备“现实危险”,是此类案件中的重要审查内容。除了要查清无证经营的事实之外,还要查清储存了什么、数量多少、缺少哪些防护措施,以及周边是否有居民区等。
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中,就将细化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判定标准作为重点,并强调准确认定“现实危险”。
仪征案中的第三方评估、高淳案对现场安全防护状况的调查,正是基于这些具体危险的评估。危险作业罪的追责,也并不以是否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为前提。
追踪资金与供油链条,防止死灰复燃
非法储油点有时距离居民区很近。据检察日报报道,湖北襄阳一家汽修厂在烤漆房内私设加油点,通过微信群低价揽客。该点距居民小区仅约10米、距卫生服务站约5米。办案人员实地勘查、补充取证后,确认其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顺藤摸瓜追查资金往来后,还牵出了曾因同类犯罪获刑的聂某。他将加油业务转给孙某,并帮助联系上家购油。孙某、聂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判决均已生效。涉案汽油和加油设备被依法没收、妥善处理。
即使更换了经营者,原有的客源、供货关系和加油设备依然存在。只有顺着资金和供油线索深挖,才能查清背后的实际操控者,防止同一地点的非法生意换个经营者后死灰复燃。
在江苏这两起案件中,多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实现了现场查处与后续追责的有效衔接。目前,涉案油品的安全转运处置、储油设施是否彻底清除,仍是后续执法需要落实的重点。
(本文根据人民网、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典型执法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