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庭前冲突交织双重纠纷 庭所联动实现案结事了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庭前冲突交织双重纠纷 庭所联动实现案结事了

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前夕,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围爆发肢体冲突,本源民事债务争议与次生治安风险相互缠绕,庭审工作被迫中断。本案依托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联合辖区派出所构建庭所联动处置模式,同步推进治安事件处置与民间借贷纠纷调处。通过固定证据、法治教育、背靠背疏导调解,促成当事人就治安冲突达成谅解,并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实现两类关联矛盾一次性实质性化解,为妥善处置诉讼过程中多重矛盾叠加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董某与梁某因民间借贷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经人民法庭立案后,依法向双方送达开庭通知,明确庭审时间。开庭当日,双方尚未进入审判场所,即在法庭栅栏外侧发生激烈口角,矛盾快速激化,梁某随即报警求助。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调取法庭监控录像固定客观证据。监控视频完整还原事件经过:董某在法庭栅栏外侧脚踹梁某。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阶段,董某初期拒不承认自身过激行为。受肢体冲突影响,梁某自述身体不适,已不具备继续参与庭审的客观条件,原定庭审无法如期开展。

由此,案件衍生出新的治安纠纷,与原有民间借贷民事争议叠加交织。若两类矛盾分属不同渠道割裂处置,极易造成问题悬置,当事人对立情绪持续累积,甚至滋生次生风险。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公安机关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同步到场,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面对民事纠纷与治安冲突交织叠加的复杂态势,法庭与派出所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效能,启动庭所联动工作模式,统筹多方力量,分层分类纾解矛盾风险。

一是锚定客观事实,分层开展法治宣教。派出所依托监控视听资料还原冲突全貌,夯实案件事实基础,向董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着重阐明:即便权利人享有合法债权,维权行为亦必须严守法律边界,采取暴力、肢体冲突等私力救济手段,将依法承担相应治安法律责任。同时,细致核实梁某身体受损害情况,全面梳理其诉求主张。与此同时,法庭工作人员立足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开展释法说理,向梁某阐明,按期清偿到期借款系债务人法定民事义务,引导其正视自身债务责任;对董某开展警示教育,明确追讨债权应当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予以主张,以冲动过激方式维权,反而会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

二是背靠背隔离疏导,消解双方对抗壁垒。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面对面沟通极易再次激化矛盾,法庭会同公安民警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两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与法理规劝,耐心倾听各方诉求与心结,逐步缓释尖锐对立情绪。经多轮沟通斡旋,董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梁某结合冲突情节轻微的客观实际,自愿对董某予以谅解。基于被害人谅解情节,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不予治安处罚,治安层面矛盾得到平息。

三是把握调解有利契机,促成债务实质和解。治安冲突得到妥善处置后,解纷工作接续推进。法庭与派出所共同组织双方就民间借贷核心争议开展磋商,充分考量当事人经济现状与实际履约能力,围绕还款期限、履行方式等关键内容反复沟通平衡,兼顾权利保护与现实可行性。在多方共同调处下,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解决。至此,本源民事纠纷与次生治安冲突得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本案是诉讼程序中民事争议与突发治安冲突交织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本应借助司法程序理性化解借贷争端,却于庭前在法庭外围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直接造成庭审程序停滞,还催生新的治安隐患。倘若机械恪守程序边界,将民事案件办理与治安事件处置完全切割,各管一段、分头处理,容易导致两项矛盾久拖不决,当事人积怨不断加深,极易诱发新的风险隐患。

本案化解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部门处置壁垒,充分释放多元联动调解机制效能,推动人民法庭与公安机关同步介入、协同施策。公安机关侧重于固定冲突事实、开展风险警示,妥善处置衍生治安问题;人民法庭聚焦借贷本源争议,做好释法明理与情绪纾解。整个调解过程坚持分步施策:优先通过背靠背调解平复当事人过激情绪,促成冲突取得谅解,化解即时现实风险;再借助矛盾缓和的有利契机,着力破解本源债务纠纷。不人为割裂相互关联的矛盾链条,做到情绪疏导前置、风险同步处置、实体争议跟进,循序渐进推动矛盾消融。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阶段当事人突发冲突、多重矛盾相互叠加的情形,不宜简单作程序搁置处理,亦不能仅就治安问题一罚了之。应当充分整合法庭、公安等多方解纷力量,推动职能部门协同联动,优先化解即时风险、消融对立情绪,再依托调解工作基础处置本源民事争议,从源头上防范矛盾迭代升级,推动关联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肖波 魏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