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离婚,继父母是否需要继续承担继子女抚养费,是不少群众困惑的法律问题。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继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厘清继父母抚养责任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华(化名),2019年,王某与陈某(女)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23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每月支付小华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6周岁;同时陈某对王某名下房屋享有居住权。
离婚后,双方因抚养费支付、房屋居住权等问题产生争议。陈某认为自己与小华不存在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条款。王某认为离婚协议是整体约定,居住权和抚养费绑定,不能单独撤销,陈某应当按约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因结婚自动产生,而是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认定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实际照料、履行教育职责及承担抚养费等。若未形成该关系,继父母无抚养义务,仍由生父母承担。
经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核实,陈某与小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抚养事实;离婚后双方再无往来,继母子关系已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实质断裂。王某将居住权与抚养义务捆绑的主张,混淆了财产约定与人身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抚养事实、共同生活时长等关键因素,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放弃房屋居住权;自2026年9月起不再承担小华抚养义务,并于2026年12月前付清前期抚养费15000元。
法官说法
再婚家庭在处理继子女抚养问题时,应注重“事实”重于“形式”。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与存续,绝不单纯取决于一纸协议,而是取决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抚养教育事实。依法厘清权利边界,既是对继父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规范。(王敏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