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林草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在“森林云南”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释法”专题,选取10个全国各地涉林草执法、诉讼典型案例,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剖析违法风险,解析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以案析理、以案警示,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法律常识,为林草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案例一:林某盗伐林木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日,某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其栽种的杉树被盗砍。经调查核实,确定系林某所为,因盗伐的林木数量和立木蓄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核实认定林某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盗伐林木所有人种植的杉树。经核实鉴定,林某盗伐林木面积3亩,盗伐林木169株,林木蓄积量2.2714立方米,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伐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680元整。
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对林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林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原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2.对林某处以盗伐林木价值6倍的罚款,共计4080元。
02
适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03
典型意义
1.法律对界定刑事还是行政案件有明确规定,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办案机关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最终的主管机关;
2.在行政管理中,未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属于自己的林木,要受到补种树木、缴纳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砍伐的数量少就不会受到处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