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确保我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优化办事服务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有偿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除了专门从事移民或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一些出国留学中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际旅行社、商务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虽未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出境入境事务,但提供的服务中如涉及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也应当备案。
从业人员备案由所在机构统一申报,个人不得自行办理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二、备案时限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全部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三、备案地点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详细地址见云南省中介机构备案地点指引表(附件1)。
四、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3)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4);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五、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5)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备案注销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一)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三)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机构利用公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招徕服务对象。
(三)备案工作启动初期业务量集中,为避免窗口拥堵,建议各机构合理规划办理时间、错峰前往窗口办理。
附件:
1.云南省中介机构备案地点指引表
2.机构备案信息表
3.人员备案信息表
4.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5.备案变更信息表
(云南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