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被判赔偿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被判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告艾某在让胡路区某超市购买饮料及黄瓜,付款后发现所购饮料已经超过保质期。原告当即与超市沟通,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选择报警求助,随后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超市辩称,原告无法证明当庭出示的过期饮料系本超市所售,不排除离开后调换商品的可能,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承办法官全面审查证据,结合交易时间、报警时间,认为案涉过期饮料系从该超市购买达到高度盖然性;被告超市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调换行为,也未能提供进货查验、批次登记等证据证明售出商品与原告手持饮料批次存在差异,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超市向消费者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就案涉饮料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定期排查临期、过期食品,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留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妥善保管购物小票、支付凭证,一旦买到过期或者不合格食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理性维权。(于慧洋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