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 江苏新沂法院巧解26名家长培训退费难题

“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 江苏新沂法院巧解26名家长培训退费难题

预付式消费领域中,培训机构停业引发的批量纠纷,兼具涉众性与民生性,是类型化纠纷治理的重点难点。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模式,一揽子化解26起教育培训合同系列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家长们的权益,又充分兼顾了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真正实现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

机构停摆退费无门 家长集体维权

陆某、王某设立某科技公司,并加盟某机器人培训品牌开展经营。2024年至2025年间,数十名家长陆续为孩子报名机器人培训课程,分别缴纳数千元不等的培训费,并约定相应课时。2025年8月,陆某、王某与某教育中心经营者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科技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某教育中心,一并转让剩余课时业务。后因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同年9月,某科技公司、某教育中心共同与学生家长签订《课程补充协议》,约定原培训剩余课时全部转移由某教育中心承接并继续授课,家长不得再向某科技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然而一个月后,该教育中心因经营困难,教学业务难以为继,剩余课程无法继续履约。家长们多次沟通退费事宜未果,相关费用也无从追讨,遂陆续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科技公司、陆某、王某、教育中心及李某退还剩余培训费。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示范诉讼明晰责任

针对批量案件事实高度类似、争议焦点相对集中的特点,新沂法院依据示范案件选取标准,筛选出争议最具代表性、证据最为完整的两件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承办法官围绕债务转移效力、责任主体认定、退费金额核算等核心争议焦点全面审查后认为,案涉课程补充协议构成债务转移,且已经债权人即学员家长同意,合法有效;债务转移后,某科技公司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某教育中心作为新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退还剩余费用的责任;该教育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示范判决判令某教育中心、李某向原告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对某科技公司、陆某、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生效判决清晰划定了此类债务转移情形下的责任边界,为后续24起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明确的裁判标尺。

判后释法促调解 批量化解提质效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以示范判决为依托立即启动批量化解纠纷工作,结合示范判决内容逐条释明法律规定,讲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督促李某主动承担责任。同时,承办法官耐心与其余24位学员家长沟通交流,借助示范判决的权威说理,耐心解答家长对责任主体等问题的疑虑。一方面充分倾听家长追讨费用的诉求,另一方面也如实告知该教育中心当前的经营状况与实际履行能力,引导家长理性处理纠纷。

经多次协商,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李某认可示范判决确定的责任与退费核算标准,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履行退费义务;家长们也作出让步,同意给予李某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最终,24起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纠纷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既及时维护了家长们的核心权益,又为经营困难的培训机构争取一定的纾困缓冲空间,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该批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新沂法院将持续深耕“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机制,聚焦高发领域,推动类型化纠纷化解从“个案应对”向“机制治理”转型,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智慧。(杨滨旭 陈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