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住院的两个月里,兄弟三人白天轮流陪护,夜间请护工照顾,饭菜主要由小儿子夫妇安排送来。
母亲去世后,这段共同陪护的经历,成为两个哥哥要求继承房产的理由。而母亲生前留下的遗嘱,期望的是“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

遗嘱将房产继承与“照料义务”直接挂钩,法院认定长期承担日常照料的继承人享有房产继承权。图片由AI生成
这起案件被列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法院认定,小儿子履行了遗嘱所附的义务,两个哥哥要求分房的诉求未获支持。
一份附加了“照料义务”的遗嘱
老人罗某的配偶早已去世,膝下有三个儿子。她在神志清醒、生活尚能自理的情况下,亲笔写下遗嘱: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自己的起居和颐养,谁就继承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就共同拥有继承权。
立遗嘱当天,兄弟三人还共同签署了一份《郑重声明》,明确由小儿子赵丙夫妇照顾母亲,房产由赵丙继承。此后,两个哥哥仅看望母亲数次。赵丙则从2019年起一直照料母亲,直至她去世。
两个哥哥认为,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了赡养义务,理应享有房产继承权。对此,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住院陪护固然是尽孝的表现,但结合遗嘱内容和兄弟三人之前的约定,还需考量谁在长期负责母亲的日常起居。
法院认为,罗某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兄弟三人签署的声明进一步明确了“由谁承担这份责任”。住院期间的共同陪护固然值得肯定,但两个哥哥并未长期负责母亲的日常起居,尚未真正履行遗嘱所要求的特定照料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罗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归属应当按照她的意愿,结合义务履行情况确定。
住院陪护与日常照料,界限在哪?
日常照料的付出往往难以量化。住院陪护有相对集中的时段,而日常起居的照料,如饮食安排、陪同就医等则分散在老人的日常生活中。
罗某案中,法院查明了长期照料的事实和三个儿子的书面约定,并据此确定了房产归属。
而即使没有遗嘱,在法定继承中,法律同样会考量扶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湖北高院此次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儿子小金在父亲再婚后,与父亲断联二十余年。父亲去世后,他又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在房屋中的全部份额。法院查明,小金有扶养能力,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父亲的再婚配偶与其共同生活多年,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最终,小金仅分得涉案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房子留给谁,老人有自己的安排
这类纠纷并不少见。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通报中介绍,当前涉老案件的诉求正从“有没有人养”转向“怎么养、财产怎么安排”等更深层的问题。而家事纠纷往往口头约定多、书面凭证少,无形中也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罗某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通过处分自己的房产,对日后的照料作出了安排。这也提示人们,子女如何分工、费用如何分担、照料者临时缺位时由谁接替,这些问题若能在老人尚能表达意愿时沟通清楚,日后的赡养、继承纠纷或许会少很多。
当然,无论财产如何分配,赡养父母从来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即便遗产分配存在分歧,也不能成为拒绝尽孝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以遗嘱方式将房产与日常照料直接挂钩,也反映了当下家庭养老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为这起纠纷厘清了房产归属,保障了尽责者的合法权益;但判决虽能定分止争,却替代不了家人的长久相伴。在财产分配之外,长辈健在时多一分日常的关心,或许能让亲情少一些事后的遗憾。
(本文综合极目新闻、湖北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