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车祸离世十年后,父母再获赔5年生活费

独生女车祸离世十年后,父母再获赔5年生活费

唯一的女儿因车祸离世,两位年迈的父母获赔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十年后,赔偿款已所剩不多,老人再次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早已处理完毕,不应继续赔偿。

图片由AI生成

据《浙江法治报》10月19日报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向两位老人继续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6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十年前获赔,十年后再次起诉

2016年1月,周某驾驶车辆与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项某甲不幸离世。她是父母项某、刘某唯一的孩子。事故发生时,两位老人都已80岁高龄。

周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后,两位老人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两位老人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按照相关司法解释,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5年计算。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与周某按责支付两位老人5年生活费,计7万余元。

转眼十年过去,两位老人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已所剩不多。在律师帮助下,他们再次起诉,请求继续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周某和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案件十年前已经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既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后续再主张生活费就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两位老人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符合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定型化赔偿,超过原先确定的年限,被扶养人仍然生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起诉请求增加相关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两位老人继续获赔的诉求。

按5年计算,不等于只保障5年

这起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生活费的计算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所要弥补的,是受害人伤亡给其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带来的生活来源损失。一场事故发生后,需要抚育的孩子、无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都可能因此失去原有的经济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被扶养人的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其中,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在本案中,两位老人痛失独女,时隔十年,依旧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此次诉讼要求解决的,是原定赔偿年限届满后的生活费,并非要求将此前已经赔偿的费用再支付一次。

承办法官在报道中解释,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为了填补相关亲属的生活来源损失,并不意味着“一次性了断”。对于仍健在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条件的高龄老人,其基本生活应当得到持续保障。

一场交通事故的余波,可能远远超过案件审结的时间。对这两位老人而言,女儿离世后的生活依靠,并没有随着原定5年赔偿期届满而恢复。此次判决所回应的正是这份真实且仍在持续的生活需要。

(本稿综合浙江法治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