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签证”办成旅游签,损失不能只算代办费

“超级签证”办成旅游签,损失不能只算代办费

原本想在国外与子女多住些日子,委托公司办理“超级签证”,出国数月后却发现,拿到的是停留期限仅180天的旅游签证。为避免逾期停留,60岁的段某不得不提前返京。

图片由AI生成

据北京法院官方账号“京法网事”近日发布的案件信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后,判决代办公司赔偿段某损失29655元。从2250元代办费到近3万元赔偿,这起案件的关键,不仅在于签证有没有办下来,还涉及机构是否完整履行了约定的服务,以及因办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签证办下来了,服务未必完成了

2023年10月,段某经人介绍,到一家签证代办公司咨询。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可以代办其子女所在国的“超级签证”,段某当天支付了2250元代办费。此后,他按照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采集指纹、体检、购买保险,陆续支出相关费用。

2024年5月,段某持签证出国。五个月后,他才得知自己所持的是V1旅游签证,无法按原计划长期停留。面对询问,公司工作人员起初仍坚持办理的就是“超级签证”,否认工作失误,也拒绝配合核查文件。后来,公司提出退还代办费或免费重新办理,但不愿赔偿其他损失。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重新办理保险、往返机票等损失。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代办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能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工作人员又未能区分两类签证,在段某多次询问时仍作出错误说明,导致其被迫返京、重新办理签证,存在明显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签证办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后续的机票、住宿和探亲安排。签证类型与预期不一致时,及时说明情况,才能为调整行程、补办手续留出时间。未经核实就反复保证,只会让错误延续到出行之后。

赔偿多少,还要看办理失误造成了哪些损失

签证审批结果并非代办机构能够决定,但准备、递交材料以及告知办理结果,属于其应当认真履行的服务内容。发生纠纷后,则需要具体查明问题出在哪个环节。

《新京报》2023年报道了北京东城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于女士与丈夫报名出境游,并委托旅行社办理签证。旅行社已经收到二人的结婚证,却在委托第三方办理时未向使馆提交。临近出行,于女士被告知退签,已来不及重新办理。法院认定旅行社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于女士的签证费及旅游费。

这两起案件中机构的失误有所不同,一起属于涉及签证类型错误及错误告知,一起属于涉及材料漏交。判断责任的关键,则在于机构有没有妥善办理受托事项,其过错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而非仅凭最终的出签或退签结果来定论。

回到段某的案子,代办公司只愿退还代办费,却不愿承担其他支出,双方的分歧由此转向了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代办费只是服务的价款,并不当然是赔偿的上限。因代办失误而额外产生的机票、住宿等合理费用,都有可能纳入赔偿范围。不过,这并不代表与出国有关的全部开支就可以一并算到机构名下,法院仍需结合证据逐项判断。

西城法院经审查,核定代办公司应赔偿段某29655元。对消费者来说,主张损失时,除保存付款凭证,还应留存双方对签证类型、办理要求的约定,以及发现错误后的沟通记录、补办手续和调整行程的相关材料。这些证据既能说明花了多少钱,也能说明为什么产生这笔支出。

消费者委托专业机构办理签证,本是希望减少因不熟悉手续而产生的周折。本案的承办法官提醒,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按要求准备和递交材料,并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如实告知结果;消费者收到签证后,也应仔细核对类别、入境次数和停留期限等信息。

对一段已经安排好的探亲行程而言,发现问题的时间同样重要。把办理结果说明白,把不符合预期的情况及时告知,让委托人在出发前有机会作出调整,本就是这项专业服务应有的价值。

(本文综合中国之声、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北京法院官方账号“京法网事”发布的案件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