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网络账号使用、直播收益分配引发的新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直播劳动收益的权属认定,事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也关乎网络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直播收益归属纠纷案件,依法厘清网络账号使用权责,明确直播劳动收益归属。
案件当事人张某与王某系熟人关系,经双方口头协商,张某借用王某的网络账号开展直播运营工作。合作期间,张某全程独立负责账号的日常运营、内容创作、直播出镜、后台管理等全部核心工作,持续投入时间与精力开展直播活动,通过稳定直播累计产生收益4000余元。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直播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实际运营人张某所有,王某仅提供账号供张某使用。然而,在直播平台结算收益、王某完成提现后,却违背双方口头约定,迟迟不肯将直播收益返还给张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核查双方沟通记录、直播运营数据、收益流水等在案证据,精准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看似是简单的钱款返还纠纷,核心实则是网络账号使用权与直播劳动收益权属的认定问题。考虑到原、被告二人系熟人,双方并无尖锐对立的矛盾,若直接判决容易加剧双方隔阂,调解是最优化解方式。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矛盾、换位思考化解分歧。网络直播收益属于新型网络劳动财产权益,收益归属不能单纯依据账号登记名义人判定,而应遵循“谁投入、谁运营、谁获益”的公平原则。本案中,案涉直播账号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王某自始至终未参与直播策划、内容创作、日常运营等任何工作,未对账号价值提升、直播收益产出付出劳动。而张某作为账号实际使用人与运营主体,全程独立完成直播全流程工作,是账号价值提升、直播收益产生的唯一核心贡献者,直播收益是其付出劳动后产生的合法劳动成果。基于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笔直播创作收入对应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归实际运营人张某所有,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返还4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恪守口头及书面约定。网络账号登记名义人并非必然享有账号运营收益,劳动付出、实际运营贡献是判定收益归属的核心依据。同时,广大市民在合作开展网络运营、账号借用、收益分成等相关合作时,应提前明确权责、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引发权属争议。(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