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法院:承包林地就能随意砍树?法官给出答案

吉林省龙井市法院:承包林地就能随意砍树?法官给出答案

为了让承包林地内的红松长得更好,竟擅自砍伐其他林木?本以为是为红松生长创造条件,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砍伐国有林木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为广大群众敲响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警钟。

案件源于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了让林地内的红松更好地生长,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其承包松塔经营权的国有林地内的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林木留在原地。经鉴定,此次被砍伐的林木包括柞树、樟子松等天然或人工国有林木,共计1764株,立木蓄积204.5346立方米,林木价值94188.48元。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为弥补造成的损失获得谅解,王某补种树苗5000余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王某案发后积极补种树苗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王某虽然享有相关林地的松塔经营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处置林地内的其他林木。即使出于促进红松生长的目的,也应当遵守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不单纯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明知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仍故意实施毁坏行为,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的,即可能构成犯罪。此外,案发后积极补植树木、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作为案件处理时考虑的相关情节,但并不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