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起争执 动手伤人需担责——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打车起争执 动手伤人需担责——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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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车费用一言不合便动手拉扯,最终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打车费用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林某因致原告杨某受伤,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08.9元。本案提醒公众:遇事冷静沟通,切莫因小失大,动手伤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更要依法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打车起争执,乘客动手伤司机

2025年2月24日,原告杨某驾驶出租车在长春市双阳区某KTV门口营运时,被告林某乘车,后因行驶路线及价格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林某长时间纠缠并拉拽杨某衣服、击打其颈部,导致杨某受伤住院。事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杨某认为,林某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96.58元。林某辩称自己并未殴打杨某,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因打车纠纷动手拉拽杨某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杨某健康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杨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核定:

医疗费:根据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确认为3492.46元;

误工费:参照吉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住院6天及医嘱休息时间,计算为2416.44元;

伙食补助费:按住院6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为600元;

对于杨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或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6508.9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杨某承担14元,林某承担21元。

法官说法:遇事莫冲动,维权要理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日常琐事引发的侵权纠纷。法官提醒:

1.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维权需保留证据:遭遇侵权时,应及时报警、就医并保存好病历、票据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沟通化解矛盾: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升级,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