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好心顺路捎带工友上班,本是邻里工友间互帮互助的善意之举,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善意不等于免责。近日,武胜县法院审结一起好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也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案情简介
彭某某在武胜一家家庭农场务工,主要从事梳果、吊果等田间农事劳务。事发当日,彭某某接到农场通知,需要赶去农场务工。因潘某某与其同为农场务工人员,平时彼此熟识,便好心让彭某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货运三轮车一同前往务工地点,全程没有收取任何乘车费用。
车辆在行驶途中意外发生侧翻,造成搭乘人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驾驶人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受伤的彭某某后续就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家庭农场作为被告,提出自己接送工友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理应由家庭农场承担。
审理经过
武胜县法院审理查明,彭某某、潘某某二人均受雇于该家庭农场,与其形成雇佣劳务关系。庭审中潘某某辩称,顺路搭载彭某某属于农场安排的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当由用工主体承担。
但潘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接送工友是农场下达的工作任务,也无法证实该接送行为可以折算工时、发放额外报酬。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本次搭载仅为工友之间熟人互助的无偿好意搭乘行为。
同时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潘某某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货运三轮车无号牌、未投保任何保险,且货运三轮车依法禁止载客,属于违规载人上路行驶。交警部门亦认定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潘某某无偿搭载工友,出发点是工友之间善意互助,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潘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未投保车辆、货运三轮车违规载人等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全案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对潘某某减轻20%的赔偿责任。对于潘某某主张由家庭农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没有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在扣除潘某某前期已经垫付的部分费用后,依法判决潘某某赔偿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之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潘某某也主动履行全部案款,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互帮互助、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搭乘亦是社会温情的体现,但善意需要以安全为底色,互助需要以守法为前提。好意同乘≠完全免责。驾驶人一旦握上方向盘,就应对同车人的安全负责。无证、无牌、无保险且违规载客,属于重大过失,即便无偿搭乘,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武胜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