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拒乘代叫车辆醉驾身亡,同饮者责任如何认定

酒后拒乘代叫车辆醉驾身亡,同饮者责任如何认定

亲友相聚饮酒,属于温情的情谊交往,但酒局结束并不代表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此终结。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因“已代为叫车仍担责”的判决结果引发热议,这也促使公众重新审视:共同饮酒场景下,同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回顾本次案情,2025年5月某日晚,黄某邀田某及黄某甲、胡某、李某等人在黄某甲家聚餐饮酒,席间田某混饮白酒与啤酒。晚8时许,田某起身准备回家,组织者黄某向胡某转账20元,让其联系一辆摩的送田某回家。然而,摩的到场后,田某拒乘,坚持独自骑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离去。

图片由AI生成

当晚,田某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行道树,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其醉酒驾驶、未戴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46.84mg/100ml,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事发后,田某家属将黄某等8名同饮参与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自担95%,同饮者共担5%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属于情谊社交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劝酒、拼酒、灌酒行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驾风险应有充分预见,拒乘摩的独自驾车系其死亡直接原因,应自担绝大部分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定,同饮人虽在田某离席前代订摩的、支付车资,尽到一定提醒照顾义务,却在明知其拒乘摩的、独行离去后,未跟进去向、联系家属,疏于照护,构成过失。其中,黄某系组织者,对驾车赴宴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责任略重。

最终,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165.25万元,酌定田某自担95%,黄某承担2%,陈某等6人共担3%;提前离席的李某,因无法预见后续危险、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担责。田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探讨:同饮者责任的边界该如何划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共同饮酒本身并不会当然在酒友之间设立法定权利义务,但当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致使同饮人陷入醉酒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便负有合理限度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以“叫车”“付车费”作为完成标志,核心要看危险是否实质消除。代叫车辆、垫付车费只是初步防护,若醉酒者拒乘独自冒险离开而不加干预,照护就流于形式,这便是黄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缘由。

同类案例:有担责,也有免责,尺度如何拿捏

司法实践中,同饮者责任并非 “一喝酒就担责”,而是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尺度由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共同决定。

部分情形之下,同饮者要为损害后果担责。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男子酒后醉驾身亡案,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因未尽提醒、劝阻义务,被判决共同承担15%责任,赔偿18万余元。更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7号——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未尽提醒照顾义务,法院按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判决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为同类纠纷划定了统一裁判标尺。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介绍,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桌饮酒人可能要担责: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过度劝酒、压酒;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再一次为同饮者的责任边界做出阐释。

然而,有些情形之下,同饮者则无需为损害后果担责。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则呈现另一面。男子受邀吃午饭后提前离席,半个多小时后因醉驾超速身亡,家属起诉同桌10名酒友索赔33万余元,法院以"成年人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必然在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10名被告在就餐过程中对该男子有过强行劝酒、逼酒、灌酒、赌酒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的行为" 为由驳回诉请。湖南浏阳一喜宴案中,死者自担95%主要责任,宴席主办人因未及时确认死者是否安全到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5%的民事责任,同桌无过错的饮酒者则未担责。

两相对照,可见司法裁判的平衡逻辑在于既不能因共同饮酒便无限扩张责任范围,也不能容忍流于表面的形式化履职。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照护义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的核心。

日常饮酒活动中,饮酒者本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酒场参与者而言,酒局散场并不是责任的终点,共同饮酒人应当保障醉酒者获得护送,平安返回住所。只有实质性消除潜在安全风险,才视为依法履行义务。

(本稿综合自光明网、红星新闻、浏阳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