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汽车研发测试监管 明晰缺陷调查与召回法定要求

强化汽车研发测试监管 明晰缺陷调查与召回法定要求

虚拟操纵件、门把手、新型人机交互系统、大角度座椅……汽车上的新设计不断增加,相关安全评估和测试验证要求也拟进一步细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截图

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加大了车辆产品安全环保风险。文件提出进一步明确测试验证要求,并要求企业对发现的产品缺陷及时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

测试验证不充分,拟不予产品公告

产品经过哪些测试、验证结果如何是此次征求意见的重要内容。

按照征求意见稿,有关新申报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并提交相关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需完整、准确记录验证过程和结果,留存原始记录及报告,确保样品、数据可追溯。

这些要求将直接影响产品准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未按相关技术指南、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验证材料的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明确,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产品;申请产品准入时,需要提交技术参数、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材料。这意味着,审查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有了更具体的依据。

对于涉及创新设计、已经取得公告的产品,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的要求,并拟根据技术发展、产品应用和质量安全问题,动态调整创新设计审查评估范围。相关安排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新功能经过验证后,如何让消费者正确使用,也是文件关注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使用说明书、用户培训材料中,完整准确地说明正确使用方式、功能边界、使用条件、应急处置方法等,不得隐瞒技术局限性;营销宣传应真实客观,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

产品通过准入审查,量产过程仍需保持相应的质量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今年8月启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将量产车技术指标与公告参数是否一致、零部件采购标准和进货检验等纳入检查范围。按照四部门通知,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企业应于2026年12月底前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

获知可能存在缺陷,应立即调查分析

车辆投入使用后,维修记录、用户投诉等信息也可能成为发现缺陷的线索。上市前经过测试验证,并不等于免除生产者对后续问题的调查义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调查义务的启动并不以事故已经发生为前提。

条例对“缺陷”的认定有明确标准。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因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均属于认定范围。调查既要核对标准,也要分析具体危险及其成因。

若企业认为产品不存在缺陷,也需说明判断依据。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应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如果监管部门评估后认为,企业提交的结果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等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应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查明问题,需要相应的记录作为支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确认缺陷后,如何消除隐患还要看具体问题。部分车辆可以通过软件远程升级即可完成召回。

2024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Model S、Model X及国产Model 3、Model Y电动汽车,共计1683627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2024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召回公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备案召回部分车辆。相关车辆可能无法识别前备箱盖处于解锁状态并发出提示,极端情况下,前备箱盖可能在行驶中被掀开,影响驾驶员视野。公告列明的措施包括免费升级软件、完善故障提示,以及对检测发现存在故障的闩锁进行免费修复。

对于这类处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于2025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因此,是否需要进店维修并不能决定是否属于召回。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并按规定发布信息、通知车主,说明缺陷情况、应急处置方法和消除缺陷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召回着重消除缺陷,已经造成的损害则涉及赔偿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不属于召回制度所指缺陷的其他质量问题,车主仍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主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权利。

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安排,涉及创新设计的新申报产品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增加填报创新设计、研发测试验证有关技术参数;涉及创新设计、已取得公告的产品,拟于2027年7月1日前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目前,文件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2026年11月10日。

(本稿综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