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与他人发生轻微剐蹭,对方却张口索要数万元“私了费”——这并非普通的事故纠纷,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碰瓷”陷阱。近日,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被害人酒驾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敲诈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李某和杨某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该案件源于2025年某日,被告人杨某曾告知李某、张某等人可以利用他人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通过被害人酒后驾驶害怕被查处心理相要挟,进而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发现某KTV门口有辆白色轿车司机疑似酒驾,便叫来被告人杨某、张某,伺机和酒驾车辆发生事故后,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警处理的心态勒索钱财。翌日凌晨,杨某发现疑似饮酒的被害人王某(另案处理)驾驶该白车离开KTV,便和张某在白车一前一后伺机准备制造事故,在张某多次尝试未能成功后,杨某在某小区附近左转弯时故意撞向对方白车,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叫来李某,由李某扮演出租车车主,李某明知事故造成的原因,却假意借报警为由,不断催促对方司机接受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在对方犹豫不决时故意拨打报警电话,促使对方接受杨某提出的人民币15000元的赔偿要求,后被害人王某因害怕自己酒驾被查处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15000元并签了书面协议。事后杨某分得人民币8700元、李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张某分得人民币300元、支付修车费用人民币3000元。后来王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是被敲诈了,于是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李某、张某在到案之初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在侦查机关第四次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共同退赔王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依法惩处。杨某、李某、张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人正是利用了被害人酒驾后“不敢报警”“害怕被查处”的恐惧心理,以报警相要挟,使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此类“碰瓷”式敲诈,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利,还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通法规是最好的自我保护。一旦遭遇疑似“碰瓷”敲诈,切勿因害怕被查处而选择“私了”,应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介入处理。同时,酒驾行为本身也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处罚,切勿心存侥幸。(董祉圻)